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2931/2023-144107 | 成文日期: | 2023-12-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组配分类: | 行政许可 | ||
文件名称:关于浙江国盛源实业有限公司24000吨/年绿色氨基酸基表面活性剂、2000吨/年锂电池用辅料、500吨/年肌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文号:衢环建〔2023〕15号
时间:2023年12月15日
原文链接:衢环建〔2023〕15号(关于浙江国盛源实业有限公司24000吨年绿色氨基酸基表面活性剂、2000吨年锂电池用辅料、500吨年肌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1).pdf
公告期为2023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25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