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913308001477326019/2023-144066 成文日期: 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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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常见问题解答(第三期)

发布日期:2023-12-14 16:1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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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常见问题解答(第三期)

1、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遗失或者损坏了该如何处理?许可证遗失或损坏后能否继续经营卷烟?

答: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许可证补办期间,仍可继续依法从事卷烟零售业务。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能够连店面一起转让吗?

答:不能。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部门可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3、营业执照注销了,还能继续经营烟草吗?

答:不能,营业执照被注销的,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烟草专卖部门将依法注销许可证。

4、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为有事暂时不经营,要办理什么业务?
答: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超出许可证有效期限。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5、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再继续经营,要办理什么业务?
答: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再继续经营的,持证人应主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