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3-143058 成文日期: 2023-11-03
发布机构: 市资规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自然资规〔2023〕113号 统一编号: ZJHC63-2023-0004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衢州市测绘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8 16:5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资规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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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局测管处,各测绘企事业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衢州市测绘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大家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1日实施。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3日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衢州市测绘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意见

为规范我市测绘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切实维护我市的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登记备案管理

(一)登记备案。无人驾驶航空器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测绘资质单位在取得或购买无人驾驶航空器后,应按规定向民航主管部门进行实名登记。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权转让或者消灭的,所有者应当及时到民航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二)信息报送。测绘资质单位在取得或购买无人驾驶航空器并登记备案后,应及时将登记信息录入全国测绘资质管理系统,便于后续监督检查和行业管理。

二、飞行审批报备

(一)空域申请。测绘资质单位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人员应当取得操控员执照,持证上岗。在执行飞行任务前,测绘资质单位应向94816部队航气处(联系电话:0591—24971112;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518号)和衢州军分区动员处(联系电话:3134213,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三路215号)申请飞行所需的空域,核准需规避的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并同步申请时段、任务、机型等要素。

(二)执飞申请。测绘资质单位获得批件后,应于飞行前一日10时前向属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情指中心报请核准次日飞行计划,县(市、区)公安机关情指中心审核同意后报送衢州市公安局情指中心,并由衢州市公安局情指中心将飞行计划及审核结果分别推送至94855部队飞行管制室和衢州机场公司航务管理部进行联审。联审通过后,测绘资质单位应于当日起飞前1—2小时向94855部队飞行管制室提出申请,部队同意后推送至航务管理部核准,并由民航电话通知后方可从事相关飞行活动。飞行结束后,还需第一时间向民航报告落地地点和时间。

(三)信息共享。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发包或直接委托的测绘项目,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的测绘资质单位获得空域申请和完成计划报备后,测绘资质单位应将空域申请、航飞计划报备情况和具体飞行计划等信息告知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派人员到场指导监督。鼓励测绘机构将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空域使用及执飞情况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

三、飞行监督管理

(一)国家和省级、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单位、设施、场所,按照相关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在其上空飞行。

(二)因执行重大活动的应急救援、测绘飞行任务,需要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起降、飞行的,应依据重大活动主办方或应急主管部门的指令要求,事先向当地的公安机关和飞行管制等机构报备同意,并将相关情况一并报送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飞行应急处置

(一)测绘资质单位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过程中如遇紧急或突发情况,可能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操控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防止事故发生,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飞行管制等相关部门报告。

(二)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消除后,需要继续执行航飞任务的,应重新报告具体执飞计划并获同意后方可执飞。

五、航摄成果管理

航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军事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在获取相关测绘项目需要的成果后,应当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保密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予以销毁,相关信息确实与测绘项目所需材料无法分离的,应当移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保密主管部门指定的相应机构保存。

六、测绘业务培训

(一)航飞技能的培训。从事航飞业务的操作人员,应当按照民航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也应积极参加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组织的无人机航飞操作、操控技能培训。

(二)保密和安全培训。测绘资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或自行组织开展保密、安全等领域的专门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保密意识、安全意识。

七、其他有关要求

(一)具备作业资质。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航测活动的单位应具备测绘航空摄影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测绘资质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航测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的名义从事航测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航测活动。

(二)鼓励投诉举报。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测绘资质单位违法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行为。对于群众投诉、举报的情形,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置。

(三)违法违规处置。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航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依规航飞。涉嫌违法的,应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置。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衢州市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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