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专家委员会设置
(一)专家委员会职责。
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设立,承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有关事项的论证工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 对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的审查、调整、撤销等进行论证;
2. 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进行论证;
3. 对历史建筑保护图则进行论证;
4. 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进行论证;
5. 对历史建筑的修缮方案进行论证;
6. 对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相关政策、发展战略的制定提出合理化建议;
7. 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
8. 其他相关工作。
(二)专家委员会组成。
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规划、建筑、园林、文物、文化、历史、旅游、民俗、消防、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5年,可连续聘任。
(三)专家委员资格条件.
专家委员在相关领域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具备开拓创新精神。具体资格条件如下:
1. 政治立场坚定,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2. 熟悉城乡规划、文物保护、城市建设、文化旅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
3. 具有5年以上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
4. 身体健康,能够深入现场开展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调查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工作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家工作会议,参会专家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必要时可选用外部专家。
会议讨论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讨论情况、结论等内容,需整理形成会议记录。
(五)议事规则。
专家委员会论证工作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
1. 专家委员对议题方案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
2. 会议的决议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3. 同意者占参会专家总数一半及以上的,则决议为通过。反之,则决议不通过;
4. 未通过的议题方案,可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召开会议表决;
5. 为确保业务覆盖全面,议题涉及领域专家委员必须参会。
二、资金保障
(一)资金筹集。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当年预算。
由企业运营或管理使用的历史文化街区,由其按规定或协议约定负责落实相关经费。
(二)社会基金。鼓励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社会基金。
三、申报与规划管理
(一)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街区,可以申报市历史文化街区:
1.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2.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3. 能够较为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4.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小于1公顷;
5. 核心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以及传统风貌建筑的用地面积达到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的40%以上。
(二)申报材料。
申报市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提交说明下列情况的材料:
1.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
2.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3.保护范围;
4.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环境要素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
5.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三)预保护对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街区或建(构)筑物,经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需要采取预保护措施的,由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定为预保护对象。
1.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专项普查发现的街区、建(构)筑物;
2. 在房屋(土地)征收、土地出让前,调查评估时发现的街区、建(构)筑物;
3. 各类规划编制中推荐保护的街区、建(构)筑物;
4. 社会推荐的具有保护价值的街区、建(构)筑物;
5. 城市建设中,发现的具有保护价值的街区、建(构)筑物。
(四)预保护措施。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预保护对象实施预先保护。在确定为预保护对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派员到现场依法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保护指导工作。
预保护期间,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依法对预保护对象启动申报程序。预保护期限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逾期则预先保护自行失效。
(五)保护标志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历史文
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牌。保护标志牌应当在保护规划批准后3个月内设置完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六)调整与撤销。
经批准公布的市历史文化街区不得擅自调整、撤销。
对于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市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文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布。
(七)规划衔接。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落实和衔接深化同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与详细规划合并编制。
(八)规划实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批准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有计划、分阶段地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维修和整治,完善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改善居住环境。
四、保护与利用管理
(一)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编制辖区内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二)历史建筑修缮工程验收。经批准的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后,保护责任人或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将修缮工程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电子文本等资料,提交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存档。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