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72 号)要求,我局对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保留继续有效 3 件、废止 4 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 2023 年 8 月 9 日起施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再执行,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按上位法执行。
附件:
1.保留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 年 8 月 9 日
衢经信发〔2023〕14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