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文旅局:
为全面推进衢州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和规范露营地管理和服务,市文旅局制定了《衢州市露营地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衢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2年12月15日
衢州市露营地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浙江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休闲露营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GB/T31710-2015》标准和文化和旅游部等十四部门《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江省旅游专班《关于完善露营旅游规范管理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评定标准所称露营地,是指在户外使用自备或租赁设备以休闲游憩、运动娱乐、自然教育等为主要目的,有明确范围、相应设施和安全保障的营地驻留场所。
第三条 衢州市露营地等级的申请、评定、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露营地等级划定以五角星符号表示,划分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星级越高,表示露营地的档次、服务等级越高。
第二章 评定机构与证书标牌
第五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牵头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应根据现场检查评定和材料检查的情况形成评定结论,编制检查情况报告,提交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第六条 露营地星级标牌、标识等统一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制作。星级标牌、标识应悬挂于露营地大门或接待中心明显位置。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程序
第七条 根据申报通知要求,评定工作以自愿申请原则,采取自评、现场检查、审查、公示、授牌等方式进行,申请单位对照《衢州市露营地等级评定细则及说明》中的评定内容、评定标准等评定依据,进行自评和材料准备后,按属地原则向各县(市、区)文旅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经县(市、区)初审同意后,提交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评定。
第八条 露营地等级评定中,应严格对照标准及细则开展现场检查,根据评分细则划定露营地等级的认定。
第四章 公示监督机制
第九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研究审定拟命名的星级露营地名单后,在衢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为3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命名衢州市星级露营地,并予以授牌。
第十条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与监督评审认证决定,依照不同情况,可采取如下评价和处理方式:
(一)不能达到所授予该星级标准中的任何一项要求,露营地评定委员会将根据检查结果具体情况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并在相应范围内公示处理结果;
(二)被授予相应星级的露营地单位,自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三)各星级露营地如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可直接降级或取消其星级。
第五章 期满复评
第十一条 星级露营地评定标牌的有效期均为2年。在标牌有效期满前3个月,对于提出需要继续使用评定星级标牌的露营地,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组织对其实施复评。复评程序与初次评定相同。
第十二条 申请通过评定的露营地,如因改造发生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准变化,如需关闭全部或部分服务设施、设备,或者取消、更改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服务项目,导致该露营地不符合星级标准时,必须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申报,按程序接受复核或重新评定,否则该露营地原评定星级无效。经复核或重新评定之后,允许变更申请者的名称、地址、服务星级等评定信息。
第十三条 各星级露营地经硬件改造、服务管理升级之后,可按照本评定标准规定申请更高星级的露营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