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监督所,委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定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予以印发,自2023年8月27日起施行。
附件: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定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ZJHC67-2023-0001).pdf
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