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通报3起燃气领域违规行业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11-16 16:3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综合指导科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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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柯城区某餐饮店燃气用具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案

简要案情:2023年9月11日,衢州市柯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人员检查发现柯城区某餐饮店地上一楼厨房使用未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2处,不符合《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2.5条之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有一处未整改。消防监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警示:最近几年厨房燃气爆炸持上升之势,可能是管路破损、阀门漏气或腐蚀等原因引起,也可能是使用燃气灶时遇到意外熄火导致燃气泄漏,造成安全事故,往往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安装自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熄火时,有了熄火保护装置可以在点火熄灭后自动切断气源,以防燃气泄露,避免诸多安全隐患。


 

 

 

二、江山市消防救援大队对伍某霞行政处罚案

简要案情:2023年10月22日10时,江山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江山市某餐厅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厨房一处防火门被员工伍某霞擅自拆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案例警示:餐饮店是公众聚集场所且使用管道燃气,属于发生火灾危险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场所。厨房要隔成防火分区,防火门是建筑物内部防火隔离的重要组成部分,私自拆除防火门可能会导致火灾蔓延速度加快,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三、案例:开化县某餐饮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案

简要案情:2023年10月01日,衢州市开化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人员检查发现开化县某餐饮店员工占用疏散通道(封闭楼梯间堆放杂物),无法当场改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消防监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项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警示:疏散通道作为紧急情况下的逃生通道,如果被堵塞或占用,一旦发生事故会严重影响人员疏散、逃生,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在进行经营活动期间,疏散通道应随时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有碍通行的物品,更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锁闭、封堵生场所出口疏散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