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800/2023-142339 成文日期: 2023-10-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公告公示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注销公告(截至2023年9月30日)

发布日期:2023-10-10 15:1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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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一)持证人死亡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以下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截至2023年9月30日),已由衢州市交通运输局注销/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现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截至2023年9月30日出租汽车驾驶员注销、撤销信息.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