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8164/2022-134544 | 成文日期: | 2022-08-02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文件编号: | 衢住建〔2022〕45号 | 统一编号: |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县(市)人民银行、银保监组,市住房中心,各商业银行:
根据《省建设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意见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建房发〔2022〕45号),结合我局《关于加强衢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衢住建〔2020〕45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定如下细则:
一、强化监管职责
市住房中心及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丙方,要严格履职,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的监管。
二、明确监管范围
(一)资金范围
购房人按照《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地下空间使用权转让协议》等约定支付的购房款,按规定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地下空间使用权转让款等。
(二)监管额度
1.重点监管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为重点监管资金,含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专款专用于项目的工程建设,包括工程款、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等项目建设相关支出,不包括营销费、广告费、财务费用、税费、房开人员工资等非直接费用,并按照《监管协议》、商品房开发项目建设进度核拨,实行动态监管。具体监管额度:
(1)地上部分=(单方工程造价+装修价格)×地上建筑面积×110%;
(2)地下部分=单方工程造价×地下建筑面积×110%×30%。
2.原则上地下部分、各类配建用房(含自持部分)的监管额度纳入开发项目第一次预售的监管额度范围。
3.单方工程造价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署的施工合同金额或经具有专业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签字盖章的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确定,原则上毛坯项目不低于4000元/平方米(相关标准视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装修价格视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三、确定监管银行
(一)全市监管银行由市住建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一批符合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条件的商业银行,列明具体承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支行名单,建立监管银行库,并向社会公示,由各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选择。
(二)监管银行库实行动态管理。中标的商业银行负责分支机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违反相关规定的商业银行,不再保留在监管银行库中。
四、严格资金使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设立一个商品房项目资金监管账户,根据《监管协议》的约定向监管银行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的资金支付工程款项。由监管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分别签署意见后,由监管银行按照商品房开发项目建设进度核拨。
1.地上部分资金拨付节点及额度
(1)取得预售证后,完成主体结构验收前,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监管额度的40%;
(2)完成主体结构验收后,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监管额度的70%;
(3)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后,竣工验收备案前,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监管额度的85%;
(4)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监管额度的95%;
(5)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并提取剩余全部监管资金。
2.地下部分资金拨付节点及额度
地下部分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后,可从第一次预售的监管资金额度中申请使用地下部分的资金。
(二)原则上每批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的监管额度内资金仅可用于该批次对应楼幢的工程进度款拨付,入账达到该批次监管资金额度后,超出部分资金可调剂用于支付其他楼幢工程建设,但在整个项目的监管额度内资金未达限前,不得提取。
(三)监管额度内资金应优先保障地上预售楼幢及地下部分的工程建设。入账资金达到预售楼幢及地下部分的监管额度后,方可用于支付各类配建用房(含自持部分)的工程建设。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第一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本通知执行。
衢住建[2022]45号关于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细则的通知.pdf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衢州监管分局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