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公告
结果反馈
现将我局代市政府起草的《关于启用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和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22年9月21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处(西区仙霞中路36号四号行政楼503室)。
联系人:张侠,联系电话:3084232,电子邮箱:qzfzbbsc3084232@sina.com。
衢州市司法局
2022年9月9日
关于启用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和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和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启用“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和“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使用范围包括: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行政复议告知书、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补充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规范性文件审查转送通知、行政复议调查通知、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恢复审理通知书、延期审理通知书、函、行政复议调解书、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以及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终止行政复议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该专用章在行政复议活动中与“衢州市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使用范围包括:行政诉讼答辩状、证据清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应诉办理函等行政应诉法律文书。该专用章在行政应诉活动中与“衢州市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及“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由衢州市司法局负责管理,按程序审批后使用。
四、“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和“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自本通告2022年X月X日起启用。
五、印模样式(略)。
《关于启用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和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份以来,市司法局组织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审批放权情况调查,全面了解省政府及其他10个地市相关做法,并向吴松平副市长作了汇报。市司法局参考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行政应诉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形成本《通告》初稿。3月15日,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审批放权工作方案》。6月21日,向市政府正式提交《关于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审批放权的请示》,并根据反馈对放权前后市政府领导签发内容进行梳理对比。8月12日,向市政府提交立项申请。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审批放权,是全面贯彻中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工作的现实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案件正常办理期限60日,不予受理的审查签发仅5个工作日,复议答复期仅有10日,行政应诉答辩期仅有15日,时间紧张。2006年10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4号),明确启用“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2019年5月14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应诉专用章使用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函 〔2019〕37号),明确启用“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审批权限进行适度下放,可以缩短部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审批时限,有效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通告》分为四项内容:一是“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使用范围包括: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行政复议告知书、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补充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规范性文件审查转送通知、行政复议调查通知、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恢复审理通知书、延期审理通知书、函、行政复议调解书、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以及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终止行政复议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该专用章在行政复议活动中与“衢州市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是“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使用范围包括:行政诉讼答辩状、证据清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应诉办理函等行政应诉法律文书。该专用章在行政应诉活动中与“衢州市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是“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及“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由衢州市司法局负责管理,按程序审批后使用;四是“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和“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启用。文件拟附1个附件,为印模样式。
五、工作建议
因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审批放权,涉及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的要求,应按规定程序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