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2-133660 成文日期: 2022-07-29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公通字〔2022〕32号 统一编号: ZJHC07-2022-0001

衢州市公安局关于全面开展柔性执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2-08-05 14:5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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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县(市、区)公安局,市局机关相关部门:

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执法力度、彰显执法温度,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深化全省公安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2021-2025年)》等规定,现就全市公安机关全面开展柔性执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准确把握柔性执法工作的基本内涵。进一步增强执法为民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力打响“铁军护航,警助共富”品牌,为我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四省边际共同富裕示范区、四省边际中心城市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严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依据,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防止借柔性执法之名“执法放水”“柔性滥用”。

(二)教育先行原则。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开展执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

(三)宽严相济原则。实施行政处罚要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实施行政强制要遵循“最小侵害”规则,尽可能减少对行政相对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执法办案理念,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严格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

(四)主动公开原则。变“被动监管”为“主动服务”,要主动聚集公安行政执法的重点热点问题及行政相对人的需求,有针对性地采取柔性执法方式,并主动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行政柔性执法的依据、内容、方式、程序,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柔性执法,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理念,将以人为本、文明执法贯穿于执法全过程。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端正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实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不捕不诉、检察监督等全面下降,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满意度显著提升。

四、工作任务

(一)执法源头环节

1.用语文明礼貌规范。在接听电话、接待群众、执勤执法、群众咨询提问时,用语规范、吐字清楚、表达准确,做到举止礼貌、接待热情,解释问题有理有据、通俗易懂。

2.现场告知有法有理。在现场采取传唤或实施扣押、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等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法告知相关理由和依据,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应通过说理性方式,“说清事理、说透法理、说通情理”,最大限度化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3.现场处置合理适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使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较重处置措施,妥善选择口头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使用武器制止等四种制止方式,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案件办理环节

1.多元调解,化解纠纷。对符合调解的案件,要多渠道为当事人打造调解平台,坚持应调尽调、多调少裁,切实解决重罚轻管、以罚代管、机械执法、“一罚了之”等问题,避免引发双方矛盾升级,以及与公安机关的对立情绪。对于不适宜调解的案件,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的,有条件也应对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少拘慎押,规范查扣冻。对多数轻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慎重逮捕、羁押、追诉,依法采取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作为保障诉讼的主要方式。对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财产强制措施,不得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

3.移动办案,一窗通办。对具备现场取证条件,尽可能通过浙警移动APP开展现场取证活动。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打造“无证明公安”,加快推进公安行政审批事项“一个系统办理”。

(三)决定执行环节

1.建立落实“不予处罚”清单。深入理解、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的精神要义,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梳理,建立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以及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领域外的“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大力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工作。

2.民营企业合规保护。严格落实《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之相关规定,对符合修复条件的不良信息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工作。企业不予处罚决定不纳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范围,不予处罚信息不予推送征信中心。对于企业向社会公开的轻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满1年后,已及时纠正,企业申请修复信用的,公安机关原则上应当同意,并按照规定及时撤下公示信息。

3.人性化关怀特殊群体。对于未成年、老年、重大疾病、低保户等违法人员,确有经济困难的,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可以并处罚款的,原则上不并处罚款;应当罚款的,在量罚幅度内,一般适用接近下限的标准。经申请批准后,被处罚人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对拟作出行政拘留处罚人员,遇有近亲属病危、死亡等特殊情形的,经当事人提出,办案单位核实后,认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暂缓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待特殊情形消失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将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工作纳入法治公安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主要措施。部门要加强柔性执法工作组织领导,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处(科)室专门抓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积极做好全面推行柔性执法相关宣传。要注重运用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新技术,大力宣传行政柔性执法的优势特点、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不断提高社会认知度和知晓率。

(三)强化督促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法主动实施柔性执法,要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和“同事不同罚”等问题发生。市县两级法制部门要加强对柔性执法的协调监督和检查指导,不断总结成熟经验和有益做法。

附件:衢州市公安机关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衢州市公安局

2022年7月29日

附件:衢州市公安机关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