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2-08-23 16:0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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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公告

结果反馈

征集时间: 2022-08-23 09:29:35 2022-09-01 23:59:59

市民政局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已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21日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市民政局端口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现我局再次将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22年9月1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处(西区仙霞中路36号四号行政楼503室)。

联系人:张侠,联系电话:3084232,电子邮箱:qzfzbbsc3084232@sina.com。


衢州市司法局


2022年8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助力四省边际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持续提升困难群众兜底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

经研究,决定将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脱钩,与人均消费支出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相挂钩。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结合上年度全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在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之间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请市政府出台文件。

二、调整2022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2年7月1日起,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1024元/月·人。

三、资金渠道

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原财政渠道列支。

《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为持续提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助力四省边际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深化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77号)和《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现行低保调标机制已不适应新形势。目前,我市低保标准调整机制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40%—50%确定。由于2016年至2021年期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仅调整了2次(2017年12月、2021年8月调整),而该期间人均消费支出增长较快,对困难群众生活水平造成了较大冲击。若低保标准仍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挂钩,将不能充分、及时发挥低保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且目前全市低保标准(910元/月·人)已接近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1840元)50%的上限,后续调整空间非常有限。因此,亟需改变我市低保标准调整机制。

(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有新要求。《浙江省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中明确:“完善低保标准与消费支出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低保标准增幅不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如低保标准继续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将难以完成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有关目标任务。

(三)省内其他地市做法及标准

1.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温州市、湖州市、绍兴市、丽水市、金华市已实行低保标准与当地城乡(或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相挂钩的调整机制。其中,杭州市和宁波市分别按不低于人均消费支出的30%和35%确定,其他地市按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设置调整区间。

2.台州市明确2022年实行低保标准调整机制改革,与最低工资标准脱钩并与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相挂钩。

3.舟山市未开展低保标准调整机制改革。

(四)制订依据

1.《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参照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也可以参照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2.《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第六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规定的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公布。

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深化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77号)规定,逐步建立与人均消费支出等指标挂钩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4.《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中明确规定,低保标准增幅不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将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脱钩,与人均消费支出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相挂钩。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结合上年度全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在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之间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请市政府出台文件。

(二)按新机制调整2022年度低保标准。按上述调整机制,建议2022年我市低保标准增幅按不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12.5%,且年标准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之间确定,即年标准12288元(1024元/月),实际占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1434元的39.09%,低保标准与上年度相比实际增幅为12.53%。

四、评估论证、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及协调处理等情况

2022年6月10日至6月21日,市民政局将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市民政局端口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期满后未收到反馈意见。



市司法局于2022年8月23日至9月1日将市民政局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期满未收到反馈意见。


衢州市司法局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