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风险防控
3.1 风险识别
3.2 风险研判
3.3 风险管控
4 分级与响应机制
4.1 地震灾害分级
4.2 分级响应
5 信息报告
5.1 震情速报
5.2 灾情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搜救人员
6.2 安置受灾群众
6.3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6.4 抢修基础设施
6.5 加强现场监测
6.6 防御次生灾害
6.7 维护社会治安
6.8 开展社会动员
6.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6.10 发布信息与管控舆情
6.11 开展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6.12 响应结束
6.13 复盘评估
7 指挥与协调
7.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7.2 较大地震灾害
7.3 一般地震灾害
8 恢复重建
9 保障措施
9.1 队伍保障
9.2 指挥平台保障
9.3 物资与资金保障
9.4 制度建设保障
9.5 社会动员保障
9.6 避难场所及避险设施保障
9.7 基础设施保障
9.8 宣传、培训与演练
10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10.1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10.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11 附则
11.1 预案编制管理与更新
11.2 奖励与责任
11.3 以上、以下的含义
11.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衢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和毗邻地区发生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简称市震指)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震指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震指副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科技局局长、衢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衢州军分区、驻衢94850部队、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银保监局、市气象局、国网衢州供电公司、市通信发展办,市民航局、铁路衢州站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参加。
市震指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市震指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领导担任。
2.1.2 现场指挥部
较大级别地震灾害发生后,市震指在地震灾区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赶赴现场指挥处置的市领导或市震指派出的负责人员担任现场指挥长,成员由市震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安置、医疗救护、基础设施保障、现场监测、治安维护、涉外事务、震害评估、信息发布与舆情管理等工作组。
2.2 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风险防控
3.1 风险识别
市县地震主管部门建立地震灾害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风险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全面掌握区域内的大地构造背景、地震断裂带分布走向、抗震设防烈度等级、发震历史等实情,查明承灾体的抗震设防能力,建立地震灾害风险清单、台账,形成静态地震灾害风险等级图,为抗震设防提供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
3.2 风险研判
市县震指根据省级地震部门会商意见、地震提示单及防范应对措施,及时向震指成员单位通报,并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落实应对措施。
3.3 风险管控
3.3.1 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市县震指发挥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地震灾害风险分析研判、风险提示、协同联动、督促检查等工作机制,实现风险闭环管理,确保防控责任落实到位。
3.3.2 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市县地震主管部门、资源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强化地震灾害风险管理,认真落实风险防范举措,在城乡规划、国土利用、重大工程设施建设时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重大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最大程度减少地震风险带来的灾害损失。
3.3.3 提升地震应急能力。市县震指要坚持底线思维,健全完善上下贯通的应急指挥体系,提高地震监测预警能力和水平,加强地震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和调运体系,规范建设地震避难场所,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措施和预案,开展经常性协同演练,不断提升地震应急处置能力。
4 分级与响应机制
4.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4.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我市境内发生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度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1.2 重大地震灾害
我市境内发生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1.3 较大地震灾害
我市境内发生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1.4 一般地震灾害
我市境内发生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对各级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低于本预案的规定。
4.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市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市县震指先期处置抗震救灾工作。接受省震指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并提供后勤保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震指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根据灾区需求,视情请求省震指指导、协助做好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市震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赴灾区现场指导、协助做好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地震发生后,各地要根据灾情实际,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Ⅰ级应急响应由市震指报市政府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市震指决定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市震指办决定启动。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当地震灾害事件超出震区所在地政府处置能力时,上一级政府根据灾区所在地政府的请求,及时采取措施,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地震灾害事件涉及2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可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者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分别启动应急响应,负责抗震救灾工作。
5 信息报告
5.1 震情速报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后,市科技局在接到省地震局的震情速报后,应立即报市委办信息处、市府办信息处和市应急局,同时通报市震指有关成员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2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基层灾害信息员、网格员等人员以及基层村(社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地震主管部门报告灾情信息;灾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紧急信息报送时限要求,将汇总的灾情信息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灾区县级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报送灾情、震情等信息时,同时抄送市应急局和市科技局;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市应急局会同市科技局等单位迅速组织开展灾情初步评估,收集、核实、汇总灾情信息,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交通运输、资源规划、水利、住建、铁路等部门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及时将收集了解的灾情报市政府,同时通报市应急局。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或接待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市委统战部或市台办等相关部门,同时抄送市应急局。市涉外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后,要迅速将信息报告省级有关部门。
6 应急响应
市震指根据震情、灾情信息,组织会商研判,调度了解灾形势,分析研判态势,评估震情灾情,根据致灾程度,启动应急响应,确定初步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6.1 搜救人员
迅速协调组织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门、地震、综合性消防救援、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和生命搜索营救设备等,赶赴灾区,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及时向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6.2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或搭建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灾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保障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6.3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力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指导灾区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等疾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6.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工作需要。
6.5 加强现场监测
市科技局协助省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灾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非煤矿山、尾矿库、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6.7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和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8 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工作站,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群众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6.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加强涉外事务协调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配合做好国外救援队入境参与救援行动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及时做好境外救援物资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做好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相关工作。
6.10 发布信息与管控舆情
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统筹做好抗震救灾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行为。
6.11 开展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应急管理、资源规划、住建、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市科技局协助省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并会同财政、住建、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具体工作。
6.12 响应结束
在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以及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可能、灾区基本生活秩序恢复正常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13 复盘评估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市震指成员单位认真总结地震应急工作,向市震指办公室提交调查总结报告。市震指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抗震救灾过程进行复盘评估,总结经验,补齐短板。
7 指挥与协调
7.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7.1.1 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地震信息通报,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灾情航空侦察和机场、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7.1.2 灾区先期处置
发生地震灾害时,灾区所在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按照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设避难场所、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等,及时向上级震指报告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同时提出需要上级震指支持协调的应急措施和建议。
7.1.3 市级处置措施
市震指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根据研判地震灾害的级别,报市政府同意启动市级地震应急Ⅰ级响应,或启动市级地震应急Ⅱ级响应,当省政府启动地震应急Ⅰ级或Ⅱ级响应时,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指挥部落实市级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实施我市境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7.2 较大地震灾害
7.2.1 灾区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地县(市、区)震指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7.2.2 市级应急处置
市震指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衢州军分区、市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通信发展办、市民航局等有关单位根据地震信息通报,做好灾情航空航天侦察摄影和机场、交通、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同时,市震指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在灾区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设立若干工作组,由市震指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市震指根据灾情信息,召开地震应急工作会议,分析研判灾情,确定初步应急处置方案,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装备调运准备,协调救援队伍、专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市震指各成员单位接到震情、灾情通报后,按照各自预案和市震指要求,结合职责迅速做好抗震救灾各项准备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委、市广电总台、市气象局等单位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安排部署灾区所在地县(市、区)相关部门快速了解和收集本行业及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汇总后上报市震指办。
7.2.2.1 市震指各专项工作组部署开展以下工作:
(1)协调衢州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兵力参加抢险救灾,选派地震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通过“救援码”,赶赴灾区开展抢险救灾,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受伤群众。
(2)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转移被困群众、运送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3)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要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对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抢险排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险抢修、受灾人员临时避震、房屋建筑应急评估等工作作出部署。
(7)协助省地震局派出的地震现场应急、震害损失评估、余震监测与分析预报等工作队伍,做好监视震情发展、指导余震防范等工作。
(8)协调灾区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警戒和治安防范,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格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9)组织有关部门、非灾区的县(市、区)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0)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的道路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队伍和民间救灾物资接收点。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2)做好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确保有序衔接、落实到位。保障与省政府联络畅通,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信息。
(13)视情请求省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支援。
(14)其他重要事项。
7.2.2.2 市震指现场指挥部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市震指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的请求,协调有关部门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指挥、调度市内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灾区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定时召开灾情分析和应急救援会议,各工作组汇报当日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震情、灾情数据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经会商核实后,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报市委宣传部。
(8)完成市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7.3 一般地震灾害
7.3.1 灾区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根据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上级震指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7.3.2 市级应急处置
市震指根据灾情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及时收集掌握情况,分析研判事态,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震指报告灾情、震情和应急处置情况,并做好续报工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和灾区政府的请求,派出工作组和专家,协调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调拨调运抗震救援物资装备,指导、协助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8 恢复重建
震区县级政府根据重建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对灾区重建环境、资源等进行评估认证,制定重建规划,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9 应急保障措施
9.1 队伍保障
衢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局、市科技局、市卫健委、红十字会等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综合性消防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援、医疗卫生救护、红十字救灾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街道)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发挥党、团组织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
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应急局等单位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9.2 指挥平台保障
依托“浙江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平台”风险防控、监测预警、指挥调度等功能,畅通信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情快速评估与动态更新、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确保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9.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落实抗震救灾工作资金,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建成规模适度的市级救灾物资装备储备库体系,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急需物资和后勤保障的需要。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9.4 制度建设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建立完备的内部工作制度和规程,主要有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震情灾情通报制度、地震应急检查制度、应急响应通报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制度等。各成员单位完善具体措施,加强常态下相互间的沟通与协调,提高非常态下协同配合能力。
9.5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并开展培训和演练。建立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参与抗震救灾的社会动员机制。
9.6 避难场所及避险设施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积极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与建设,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9.7 基础设施保障
通信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1种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市文旅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市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发改委、国网衢州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电力系统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电力系统做好抢险救灾工作,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国网衢州供电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电力供应保障能力。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铁路衢州站、衢州机场公司等单位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9.8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网信、教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应急管理、科技、共青团、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10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10.1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我市城区、人口密集地区和大中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市科技局及时将省地震局震情趋势研判和会商意见报告市政府,同时通报市应急局,并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程度,提出采取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的建议。市震指督导有关地区做好处置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市应急局及时了解掌握情况,与重点震感地区应急部门联系,掌握震情信息。市科技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应急局根据需要,通过门户网站、市主要媒体发布地震信息,协调安排媒体采访,及时开展舆论引导和抗震防震知识宣传。
10.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我市出现地震传言、误传事件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传言发生地党委、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内地震传言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科技局、市应急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开展平息传言。主要按以下应急响应处置:
10.2.1 迅速查明地震传言的来源、波及范围、成因和背景。
10.2.2 市科技局根据省地震局对震情趋势的判断,以及针对传言动向所确定的地震传言性质和拟定的宣传口径,澄清事实,及时解除群众疑虑。
10.2.3 必要时,请求省地震局派出地震专家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地震宣传和平息传言工作。
10.2.4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对传言发生地县(市、区)的宣传机构进行指导,统一宣传口径,播发有关辟谣的新闻报道或公告,并做好网络舆情应对。
10.2.5 传言发生地的公安部门加强辖区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协同调查传言原因,对故意制造和散布地震传言者,进行教育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0.2.6 市科技局、市应急局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和专家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宣传和平息传言工作;应对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
11 附则
11.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和完善。
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局备案。市震指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工作职责,制定抗震救灾应急工作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工作机制。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电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大型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大中型水库、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须制定地震应急专项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11.2 责任追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1.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14〕5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震指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
3.确定、调整响应级别;
4.协调和安排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武警支队和驻衢部队等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灾,接收、协调和安排外市(境外)救援力量展开抢险救灾;
5.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灾民转移安置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6.组织和指挥各类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加强监测,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7.调配和接收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8.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及抗震救灾宣传,引导管控舆情;
9.视震情灾情派出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现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10.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必要时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11.组织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县(市、区)政府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12.请求省政府派遣省地震专业救援队,协调有关省直单位进行对口支援;
13.执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14.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15.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
1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市震指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启动突发信息应对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震情灾情有关的新闻;组织开展对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典型事迹的报道;协助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境外媒体接待服务等事务。
2.市发改委:指导防震减灾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核、审批有关防震减灾、地震监测和前兆台网的建设、升级与维护项目;参与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参与地震应急检查;负责救灾应急供应成品粮的储备,保障市场供应;负责组织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品的发放工作。
3.市经信局:组织协调有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运工作。
4.市教育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学校人员伤亡、校舍破坏等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协助救援队伍开展学校被压埋师生的救援;协调落实灾区学生的异地就学,协同做好过渡性教室的搭建、校舍安全监测等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学校尽快恢复教学秩序;把防震减灾应急救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5.市科技局:依法统一发布震情和地震灾害风险信息;组织开展震情灾情的速报、续报;请求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科学考察和震害调查等,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和措施建议;负责抗震救灾的技术、专家支撑工作,及时传达省级地震部门会商意见;开展防震减灾应急科普宣传和教育;承担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6.市公安局:保障灾区社会治安,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者途经灾区交通干线的管制措施。
7.市民政局:指导、协助灾区民政部门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协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接收上级民政部门下拨的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款物。
8.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工作;争取上级财政资金对抗震救灾的支持;接收分配市外支援经费。
9.市资源规划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地质灾害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承担因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因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估,指导开展灾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负责提供受灾区域应急测绘保障和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及地理信息服务,参与灾情评估等应急救援保障工作;指导并协助制定灾后重建规划。
10.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和收集灾区环境污染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加强对灾区环境的监测,以及地震灾害引起污染源泄漏(含核泄漏)等次生灾害的监测和控制;负责组织因地震灾害引发的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11.市住建局:了解和收集灾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对城市灾区易发生燃气爆炸引起火灾等次生灾害源加强监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御;指导督促产权单位或养护单位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天然气管道、城区道路、市政设施等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组织开展危房鉴定;参与灾后重大建设设施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监管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防震措施。
12.市交通运输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城区道路外的公路、桥梁、隧道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毁坏的城区道路外公路、桥梁、港口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实施限制前往或者途经震区干线交通的管制措施;监督指导交通建设工程落实防震措施。
13.市水利局:了解和收集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指导督促灾区对水库、山塘、水电站、堤防、闸站等水利工程和堰塞湖险情进行排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水利工程应急抢险工作的技术支撑,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监督指导水利工程的防震措施。
14.市农业农村局:统计农业生产设施受灾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指导督促恢复灾区农业生产;组织灾区动物疫情防控监测工作,对可能发生的动物疫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加强动物卫生执法工作,监督指导因灾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15.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做好事发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掌握商贸流通企业损毁情况,指导恢复事发地市场供应和商贸企业自救。
16.市文旅局:疏导灾区游客撤离,协同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涉台事务;指导监管文化和旅游设施的防震措施。
17.市卫健委:了解和收集灾区医疗机构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医疗急救队伍抢救伤员;组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保障用水健康安全;组织指导开展受灾人员的心理救援工作。
18.市应急局:承担市震指办职责,负责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合理调度全社会的震救援力量;及时汇总震情灾情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及时发布应急救援工作动态信息;指导检查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震后调查评估和灾情核查工作;争取上级财政资金对抗震救灾的支持;组织、协调救灾捐赠活动,监管、调配救灾物资,协调开通应急避难设施,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指导、协助灾区应急部门做好灾民的临时安置、过渡性安置、转移安置工作。
19.衢州军分区:根据市震指用兵需求,迅速协调和组织驻衢部队、应急专业力量和民兵进行灾情侦察、被压埋人员抢险、工程抢险、应急救援等任务;协调救灾保障机场与飞行管制等行动;积极参与医疗卫生、专业保障等工作。
20.市武警支队:参与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及摄影,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等;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21.市消防救援支队:承担应对处置地震灾害的综合救援职责,及时组织营救受困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救重要物资,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灾区火灾的发生及蔓延。
22.团市委:协助开展地震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和开展地震应急志愿服务的各项工作。
23.市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参加伤员救治;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
24.市银保监局:组织指导保险公司做好防灾减损的有关宣传工作,依法协调、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日常参保和灾后理赔、给付工作。
25.市气象局:负责灾区及周边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供气象保障服务信息。
26.国网衢州供电公司:组织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做好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电力供应;指导电网工程中有关设施的防震措施。
27.市通信发展办:组织指挥各通信运营企业保障通信及指挥系统的畅通,必要时在灾区架设临时基站;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网络的畅通。
28.市民航局:协同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涉及民航运输方面的相关事务。
29.铁路衢州站:组织开展对被毁坏的铁路和相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应急救援人员与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附件2
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和各专项工作组分工
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
1.分析、判断地震灾害趋势,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2.协调应急力量、装备资源,部署和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工作;
3.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物资,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
4.及时汇报震情、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
5.做好新闻单位来访接待,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现场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编成及职责分工:
1.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局、衢州军分区战备处牵头,市武警支队、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民航局、铁路衢州站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全力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运送;组织协调当地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加强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分片搜救、科学搜救;清理灾区现场。
2.群众安置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发动志愿者,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健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衢州军分区战备处、市武警支队、市农业农村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护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安全,保障灾区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防范和控制各类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防控。
4.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通信发展办、铁路衢州站、市银保监局、市民航局、国网衢州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抢修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助保障有关应急资金;协调动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5.现场监测组:由市科技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民航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地震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山洪等次生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物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防环境污染危害;加强气象卫星监测分析,滚动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
6.治安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武警支队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社会面巡逻防控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和安保工作;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径灾区、跨市域的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确保抢险救援救灾交通通畅。
7.涉外事务组:该组由市震指根据实际,指定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民航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按有关规定,授受和安排国外救援队伍参与救援行动。
8.震害评估组:由市应急局和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银保监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9.信息发布与舆情管理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市科技局、市文旅局、市通信发展办等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管控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