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015K/2022-133613 | 成文日期: | 2022-06-13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文件编号: | 统一编号: |
一、起草背景
在疫情严峻的大经济环境下,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生产经营单位发展生产的动力和活力,同时,进一步规范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方面的改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效能,给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后改正纠错提供法定的依据和规范,经我局研究出台实施、推广使用柔性执法方式。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分类;第二部分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改正管理;第三部分是相关法律责任;第四部分其他说明及实施时间。
第一部分,明确了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等的行为。同时,对严重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其它违法行为的概念进行了定义。
第二部分,明确了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改正管理操作细则,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改正管理制度。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应急管理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第三部分,规定了三个层次法律责任。一是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作出整改决定的,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是作出整改决定但未予以行政处罚,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从重处罚。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部分,对办法的适用、实施时间作出说明,自2022年6月13日开始施行。
四、其他说明:
本办法由衢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日常管理,负责具体条文内容的解释。
解读机关:衢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队;咨询电话:0570-308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