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2年5月7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22年5月7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衢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衢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衢州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牢记殷殷嘱托、加快追赶跨越,强化党建统领、着力塑造变革,高质量发展建设四省边际共同富裕示范区,全力打造四省边际中心城市,为与全省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为全国共同富裕美好社会建设先行探路、创造经验。
第三条 市政府在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党建统领,人民至上,依法行政,民主公开,整体智治,唯实惟先,勤政廉洁。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崇尚实干、勇于担当。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市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要同相关副市长商量决定。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处理有关方面工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党组(党委)全面领导和主任、局长负责制。市政府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团结统一,维护政令畅通,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多跨协同、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对于跨条线、跨领域的重点工作,一般明确由一名副市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积极配合;确需协调的,由市长协调。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疫情防控、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以数字化改革牵引撬动各领域改革,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数字政府,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推进“工业强市、产业兴市”,千方百计扩大有效投资,进一步加强创新驱动,着力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加强资本监管,坚决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健全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建设平安衢州。
第十五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六条 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落实“双碳”目标引领绿色低碳发展,认真抓好中央和省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迭代升级碳账户体系,高标准筑牢生态屏障,加快打造诗画浙江大花园最美核心区。
第十七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数字化改革,全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在深化“政府侧”改革中激发“市场侧”活力,持续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涉及2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事先请示市政府。
第二十一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司法局承办。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实行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强重要决策实施的跟踪评估,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专业机构作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审查和可行性、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还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深入调研、集体讨论并充分论证、未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或者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市政府。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切实增强决策透明度。
市政府作出事关衢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依法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每项工作都要定目标任务、定责任单位、定具体措施、定完成时限,并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确保形成闭环。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创新公开方式,重点推进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财政管理、房屋征收补偿、土地管理等领域的信息公开,更好发挥政务公开促落实、强监管功能。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更好满足群众对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
第三十一条 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发布、新闻发言人等机制,加强公众沟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政策发布解读,提升政策发布解读质量,精准传达政策意图。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要求,市政府及各部门“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要主动开展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督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开展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办理满意率,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等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加强内部权力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工作制度,提升市长信箱、12345政府服务热线办理质效,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百姓合理诉求;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访,着力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运用“四个体系”工作方法,加强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行政问责,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完善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学习会制度。
第四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及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全市工作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及指示决定;
(二)讨论市政府提请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上级领导机关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改革事项、重大规划计划、重大政策措施,以及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等;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决定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奖罚事项;
(六)研究决定涉及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措施规定;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统筹协调、统一安排的事项,主要为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
(二)研究市政府阶段性工作;
(三)研究需市长办公会议确定的其他具体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四)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学习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学习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法律、生态、社会管理等方面知识。一般采取报告会、专题讲座的形式定期组织。
第四十五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直接提议,或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和市政府学习会的内容,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提出,报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学习会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长主持召开的其他各类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长主持召开的其他各类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市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并报市政府秘书长批准;不能参加或列席市政府其他领导召开的各类会议,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并报告相关副秘书长批准。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参加或列席人员。参加或列席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开的合并召开,并严格按照程序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应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部门不得要求县(市、区)政府领导出席本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由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务实高效,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规范公文审批
第四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必须报送市政府领导的绝密事项和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及重大突发事件外,一般不得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五十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送。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间有分歧的事项,市政府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市政府副秘书长要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和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三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市长签发;内容涉及多个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经相关副市长审签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要对草拟文稿的政策性、准确性、真实性、实用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十四条 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文件字数,严格发文立项审批制度,没有实质内容或新的政策措施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印发。
第十章 加强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各个方面,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36条办法”、市委操作办法,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营造政府系统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把政府“过紧日子”作为常态化纪律要求,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用车等方面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支出。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带头执行规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建设学习型机关,勇于向“不懂”开战,着力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和专业科学精神。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反对特权、不搞特权,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问题。注重调研实效,防止调研工作走形式、走过场,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不搞层层多人陪同。简化调研接待工作,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搞边界迎送,不组织干部群众迎接,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除工作需要外,不安排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考察。
第六十条 市政府领导各类活动新闻报道,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市政府领导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第十一章 严守工作纪律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把纪律挺在前面,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做选择、不搞变通。严格遵守市委市政府“十条军规”,合力打造战斗的团队、奔跑的团队、温暖的团队。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兴真抓实干之风,自觉做到平实、务实、真实,决不“把说的当做了,把做了当做成了”,努力打造实干型政府。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报告市长、相关副市长和市政府办公室。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工作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要实事求是,决不允许弄虚作假。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衢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衢政发〔2019〕1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