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015K/2022-132556 | 成文日期: | 2022-06-06 |
发布机构: | 市资源规划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废止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衢自然资规〔2022〕77号 | 统一编号: | ZJHC63-2022-0002 |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优化行政审批程序。《衢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相关意见及时反馈市资规局规划管理处。本办法自2022年7月8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6 月6 日
衢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改进规划管理方式,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诚信建设,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现结合衢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资规部门告知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申请人及第三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及建设符合审批条件,并按照告知书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资规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第三人是指相关建筑设计单位及设计负责人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辖区,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处室、各分局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告知承诺制应当遵循依法、诚信、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实行项目分类管理,资规部门负责对适用项目类别清单进行公布,并对适用项目类别适时调整和公布。(详见附件1)
第七条 资规部门应向申请人告知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申请人需提交材料的要求;
(四)申请人完成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未履行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申请人应当履行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的义务;
(六)资规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告知具体内容详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制审批告知书》(附件2)
第八条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制”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向资规部门作出承诺,签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书》(附件3)。申请人及第三人应向资规部门以书面形式做出以下承诺:
(一)承诺所办理事项符合许可条件;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及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
(三)能够满足资规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由资规部门和申请人、第三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 资规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申请人的建设行为与承诺内容是否一致。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抽查机制,按照年度内受理办结事项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检查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
(一)发现承诺不实的,申请人和第三人将被列入虚假承诺名单予以通报,并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二)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视为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资规部门可依法做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三)对于已开工项目,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资规部门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告知项目所在地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条 申请人和第三人收到虚假承诺通报通知单后,认为资规部门认定的通报与事实不符的,可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资规部门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
资规部门在收到申请人和第三人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查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适用项目类别清单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制审批告知书样本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书样本
衢自然资规〔2022〕77号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