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公告
结果反馈
为了促进职业教育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深化产教融合,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促进就业,服务四省边际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近日,市教育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听取各地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衢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为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7月21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司法局立法处(仙霞中路36号行政中心4号楼503室,邮编:324000),联系人:叶慧香,电话:0570-3083618,电子邮箱:qzsdflf@163.com。
衢州市司法局
2022年6月21日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促进职业教育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深化产教融合,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促进就业,服务四省边际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及其保障促进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校企合作,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共享资源、共建平台、合作研究、成果转化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和开展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合作原则】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平等自愿、互惠共赢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校企协同、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机制。
第四条 【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区域产业结构特点和创新发展需要,统筹开展专业、师资、招生、实训和就业改革。优化职业教育资源布局,推进区域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校企合作相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部门职能】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等日常性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技工院校校企合作,推动校企合作服务职工的技能提升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产教融合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推进产教融合发展工程,促进校企协同育人。
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制定促进校企合作的相关政策,深化产教融合。
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应当支持、协助、指导职业教育学校和企业建立校企合作通道,培育供需匹配的校企合作服务组织。
第六条 【实施规划】职业教育学校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市场需求和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制定校企合作规划,注重产教融合,实施校企合作。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利用资本、技术、设备和管理等资源要素参与校企合作,设置专职或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
第七条 【合作内容】鼓励职业教育学校和企业,开展以下合作:
(一)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联合招收学生、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
(二)合作设置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构建课程体系,研发课程标准,开发特色教材等相关教学资源;
(三)共建教师实践流动站、“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开展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
(四)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开展教学实习、技能实训、岗位体验、就业实践、技能竞赛、考核评价;
(五)共建产业学院、产教共同体等平台,开展科技攻关、技术服务、产品研发、成果转化;
(六)联合开展企业职工培训、学历教育;
(七)合作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八)依法开展对外合作办学,引进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合作培养国际化技术技能人才,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
(九)其他项目、活动的合作。
第八条 【合作方式】鼓励企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学校。
鼓励企业与职业教育学校合作,依法设立产业学院(系、部)、混合所有制学校等教育实体。
鼓励企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
第九条 【学生实习】职业教育学校应当落实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按照要求遴选实习单位,与企业、学生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实习时间、地点、岗位、劳动安全和保护、实习报酬、责任保险等内容,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鼓励企业安排实习岗位,接纳学生实习,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岗位信息。
职业教育学校应当与企业,共同制定实习方案,明确实习内容和标准,分别选派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并为实习学生办理相关保险。
第十条 【教师实践】职业教育学校应当建立教师企业实践考核评价制度,按有关规定组织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并为教师办理相关保险。
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教育学校教师实践。
第十一条 【财政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与职业教育学校办学规模和校企合作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确保职业教育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逐年增长。
支持公办职业教育学校依法通过场地租赁、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合作建立生产性实训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用于教师激励。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设立校企合作专项资金。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应当在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单独列支,并用于资助以下校企合作项目或者活动:
(一)联合开展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企业接纳学生实习、教师实践产生的必要成本支出;
(三)为学生、教师、员工提供与校企合作相关的培养培训等服务性活动费用;
(四)兼职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老师劳务报酬;
(五)实习实训基地、产业学院、产教共同体、教师实践流动站、“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等平台建设;
(六)联合开展科技攻关、技术服务、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
(七)学生实习、教师实践期间的保险费用支出;
(八)学生留衢就业创业奖励;
(九)行业组织承担定期发布人才需求预测、就业状况、参与教学评估等工作的成本支出;
(十)其他有利于促进校企合作的活动。
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入、企业支持、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财政涉企专项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支持校企合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资金使用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数字化平台建设】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大数据等主管部门以及总工会、相关行业组织,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健全开放共享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数字化平台,及时收集、发布和更新学生实习实训、人才供需、技术服务、项目研发等各类供求信息,为职业教育学校、企业、学生、教师等各类主体提供免费查询、检索、推荐和需求对接等服务。
第十四条 【文化政策扶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职业学校和企业在推动艺术创作生产、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文化产业发展、文化市场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和文化贸易、创意人才培养、当地文化传承等方面加强合作,将符合条件的校企合作项目纳入文化政策扶持范围。
第十五条 【人才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高级技术技能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对符合相关政策的高级技术技能人才,在就业、子女入学、落户和购房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
第十六条 【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十七条 【激励优惠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校企合作激励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被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对在校企合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校企人才双向流动】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制定促进职业教育学校与企业人才双向流动的办法。
职业教育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等需要,可以按照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通过直接考察方式从企业招聘高层次、高技能紧缺人才担任专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
职业教育学校可以面向企业聘请具备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等兼任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并给予相关待遇。
职业教育学校的教师、科研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的,可以取得薪酬。
第十九条 【成果认定与激励】职业教育学校及其教师、学生可以将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价,依法在企业出资或入股。对校企合作期间取得职务发明创造,在获得专利权后对发明人、设计人予以奖励。
教师在校企合作中合法取得的兼职报酬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在职业教育学校担任兼职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老师的企业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以视同其在企业取得的相应成果,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教师评优支持】职业教育学校应当将参与企业实践作为教师工作量和教学业绩考核的内容,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实践成果,可以视同教科研成果,作为职务(职称)评聘、岗位晋升和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校企合作收入使用办法】市、县(市、区)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职业教育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取得收入的使用办法,促进职业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激励教师参与校企合作促进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政府督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企合作项目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对校企合作工作的督导,定期发布督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 【转致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依法取得政策优惠】职业教育学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套取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和相关政策优惠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取消其在一定期限内获得相关资助的资格,并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参照条款】职业教育学校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合作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生效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衢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2022年立法工作安排,由市教育局负责《衢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立法起草工作。在市人大法工委、市人大教工委、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和专业指导下, 完成了《衢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条例》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办学的根本特点,也是培养大国工匠和高素质劳动者的内在要求、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所在,更是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的需要。
一是国家法律层面为地方校企合作立法提供了制度蓝本。从2019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发布,到2021年4月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的召开,到202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家将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视程度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立足点也从教育体系内部转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职业教育要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形成教育和产业良性互动、学校和企业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
二是职教“五统筹”改革为校企合作立法奠定了坚实基础。2019年衢州率先在全省开展职教“五统筹”改革,成功入选省发改委职业教育改革试点项目,相关做法得到了省委书记袁家军和副省长成岳冲的批示肯定。成岳冲副省长曾多次到衢州调研,对衢州市职业教育发展的基础以及氛围表示高度肯定,希望衢州市能作为一个试点在全省逐步推广。“五统筹”职教改革其中关键一环是“实训统筹”,成岳冲副省长在我市创新“红五环”校企合作模式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报告上批示,“这是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典范,值得充分肯定。职业教育发展的重点在产教融合,难点也在产教融合,如何调动行业、企业更广泛地参与到职业教育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全过程中来,是一篇需要不断深化、不断突破的大文章,亟需各地创新探索,多出成果”。
三是四省边际共富目标为校企合作立法彰显了现实需要。市第八次党代会提出:今后五年,要始终锚定“高质量发展建设四省边际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战略目标,紧紧围绕“四省边际中心城市”战略定位,牢牢把握“工业强市”战略路径,迫切需要各个层级的人才支撑,特别是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职业教育作为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主要途径,对本地人才的培养、本地企业就业的需求等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与共同富裕福祉紧紧相连。职业学校与企业犹如鱼和水,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重头戏和核心特征,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深度、广度和效度正是掣制职业教育适应性和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二、起草过程
1月1日至17日,衢州市教育局启动《条例》起草论证项目,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起草制定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进度。
1月18日至2月15日,启动项目招投标,确定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为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成立由衢州学院、衢职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参与的立法起草小组。根据立法进程时间安排,编制线上线下调研提纲。
2月23日和28日分别召开全市职业院校、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行业龙头企业线下调研会。3月10日—16日,通过问卷星的方式开展线上调研,共收到线上问卷调查3032份,最终形成《立法前期调研情况总结》。
3月1日至4月30日,起草小组拟定《衢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初稿,并制作上位法依据以及参考的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起草小组成员对初稿进行了超过10轮的修改与完善。
5月16日至19日,赴六个县(市、区)就《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展意见征询工作,广泛听取各县市区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意见。
5月27日向市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就《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展意见征询工作,听取部分市直部门以及六个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6月1日,赴杭州邀请省人大、省司法厅、省教育厅、浙江财经大学、杭州职业技术学院等专家对《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专家论证。
在县市区意见征求以及专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小组在市人大法工委、市人大教工委、市司法局的指导下,又进行了5轮的修改,形成《衢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
三、草案制定的参考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中央及省市级规范性文件
4.《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
6.《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
四、起草思路
1.激发校企合作动力,保护各方利益。现有的校企合作基本处于自发行为,缺乏持续性和深入性。针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财政补助机制,对校企合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缺乏奖励办法,企业大师进校园兼职待遇和时间保障,学校对校企合作取得收入的处理方式、教师参与校企合作的奖励等缺乏相应保障等问题,《条例》明确了相关部门应采取的措施,强化现有鼓励政策落地,积极倡导新的鼓励措施,完善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学校、企业、行业组织、教师、学生等多方受益,实现工业经济转型提升,消除各方在校企合作中的顾虑和障碍。
2.明确合作内容和方式,建立长效机制。针对现有的校企合作缺少沟通交流的平台和机制,致使校企双方的信息与资源不能有效共享,进而导致学校不了解行业需求与企业诉求,企业不清楚学校技术研发与人才培养的状况,出现学校培养与企业需求“两张皮”现象。企业更多关注人才使用和学校服务企业技术革新的能力,而学校更多关注人才培养,希望企业承担教师实践、学生生产性实训保障等。《条例》通过制定校企合作的方式、校企合作的内容、校企人员双向流动机制、成果转化激励等,从专业设置、教材开发、学生实习、教师实践、员工培训等实质性问题出发,建立长效合作机制,让产教融合更加密切,校企合作更加深入与广泛。
3.凝聚部门合力,确保校企深度合作。校企合作管理主要归属于教育部门,但校企合作的工作推进与管理又涉及人社、财政、发改、经信等主管部门,多头管理导致政出多门,容易造成政策缺位或越位,致使政府部门、企业机构、职业学校各方在校企合作中的职责模糊。而企业又有大有小,行业组织的作用在中小企业中作用明显。《条例》明确各部门参与校企合作的职能分工,有利于统筹资源、综合考虑、合理界定各方责任,着力解决校企合作中的突出问题,真正为打造四省边际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五、主要内容
《条例》未设章节,共二十六条。下面就《条例》主要内容做如下说明:
(一)关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合作原则。《条例》明确了立法的目的、适用的范围、校企合作应坚持的原则。立法目的、合作原则是宏观性的指导,确保整个校企合作促进工作在这一宗旨下实施,同时能达到《条例》条款在适用有歧义或出现不可预估的情形时,通过立法目的和原则的解释来解决问题。适用范围明确了适用主体和参照适用的主体以及校企合作可以开展的活动等。(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二)关于政府部门职责分工。《条例》明确了教育、人社、发改、经信、财政等部门在校企合作中的职责,以及工会、行业组织的支持协助职能。既有利于统筹资源、综合考虑、合理界定各方责任,又通过成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校企合作中的突出问题。需要说明的是,针对衢州市企业规模普遍偏小的实际,《条例》第五条创制性提出由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支持、协助、指导职业教育学校和企业建立校企合作通道,培育供需匹配的校企合作服务组织,通过设立校企合作服务组织,为广大中小企业与职业教育学校校企合作建立合作通道。(第四条、第五条)
(三)关于校企合作内容与方式。《条例》鼓励职业教育学校和企业可以从联合招收学生、合作设置专业、共建教师培训基地、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成果转化、职工培训、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对外合作办学等九个方面开展合作。鼓励企业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学校,与职业教育学校设立产业学院和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明确学校要制定校企合作规划,企业要设置专职或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通过合作,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生动力,建立起校企平等互助、责权相应、双向互动的促进机制,有助于推动校企合作走深走实,进而推动衢州地区产业的高质量发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关于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条例》明确在学生实习、教师实践环节中职业教育学校、企业、学生、教师的应履行的职责和享受的权益保护。要与校企合作紧密链接,比如遴选实习单位,要求企业发布实习岗位信息,签订三方协议,共同制定实习方案,分别选派指导老师、建立教师企业实践考核评价制度等,确保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落细落实,提高师生实践操作能力,提高职业教育质量,服务企业发展。(第九条、第十条)
(五)关于财政支持与资金保障。《条例》要求建立与职业教育学校办学规模和校企合作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支持公办职业教育学校依法通过场地租赁、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合作建立生产性实训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用于教师激励,并设立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制定校企收入使用办法,要求企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通过财政支持与资金保障制度的建立,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和校企合作的内生动力,提升教师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实现互惠共赢,要求企业加大对职工教育的投入,全面提升职工技能,培养一批“南孔工匠”。需要说明的是,《条例》在财政保障上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创制性:一是相比较其他省市规定明确的标准,《条例》规定确保职业教育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逐年增长,这个规定更能实现职业教育财政保障的可持续性与长效性;二是整合设立校企合作专项资金,这个规定并不是增加财政负担,而是把目前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相关的不同部门之间的资金进行整合,做大资金池,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六)关于校企合作数字化平台建设。《条例》要求相关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健全开放共享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数字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与数据贯通。通过数字化平台建设,解决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不顺畅,校企供需信息共享不到位等问题。(第十三条)
(七)关于激励优惠政策。《条例》在文化政策扶持,人才政策,金融、财政、土地等政策方面对校企合作要求建立健全与落实相应的激励政策,对教师在校企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兼职报酬、成果转化等明确激励措施与评优支持。一方面强化现有激励优惠政策落地,另一方面积极倡导建立新的激励措施,充分激发企业、职业教育学校、教师的积极性与能动性,真正让深度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职业教育学校,在校企合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得到应有的回报。需要说明是,《条例》在激励优惠政策上有以下两点创制性:(1)特别规定“文化政策支持条款”。《条例》单设文化政策扶持,是紧密结合衢州市实际而确定的。2004年10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在衢州考察调研时指出:“衢州要挖掘好文化内涵,打好‘两子’(孔子和棋子)文化品牌”。《衢州高质量发展建设四省边际共同富裕示范区行动计划(2021-2025年)》指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力推动南孔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探索国际化交流实践,全面扩大南孔文化影响力。提升非遗传承发展水平,推进“非遗+旅游”“非遗+文创”融合发展。《条例》规定文化政策扶持,助力衢州南孔文化的转化与发展,更能提升校企合作的深度与广度;(2)关于人才政策,在当前衢州市出台高等教育高层次人才激励政策较多而职业技术技能人才扶持政策较少的情况下,《条例》要求将校企合作中高技术技能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对符合相关政策的高级技术技能人才,在就业、子女入学、落户和购房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是促进高技术技能人才留在衢州本地企业就业的重要举措。(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八)关于校企人才双向流动。《条例》设定了职业教育学校、企业人才的双向流动机制,企业人才可以到职业教育学校担任专职、兼职专业课教师,职业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到企业兼职,通过校企双向赋能,推进五统筹改革落地,解决职业教育教学理论与企业生产实践之间的脱节问题,真正实现产教融合,同时解决兼职中的报酬与待遇问题,真正为打造四省边际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技术技能人才支撑。需要说明的是:《条例》创制性规定校企人才可双向流动并解决人员流动带来报酬与待遇无法有效获取的障碍,是解决当前校企合作中教师编制短缺造成师资短缺、企业大师不愿意进校园造成学生理论与实践脱节、教师不愿意下企业而无法获知本地产业需求与实践技能结合等痛点问题的重要举措。(第十八条)
(九)关于监督机制。《条例》明确了政府督导评估制度,法律责任的规定。《条例》制定了相关的激励政策与资金保障规定,在校企合作中不可避免会出现有关主体违反条例的行为,通过制定监督机制,督促《条例》能得到合法适用与实施,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能得到纠正与惩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十)关于生效时间。《条例》明确了生效的时间。(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