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015K/2022-132828 | 成文日期: | 2022-06-13 |
发布机构: | 市金融办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废止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衢金融发〔2022〕7号 | 统一编号: | ZJHC72-2022-0001 |
各县(市、区)金融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经信局、银保监组:
为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的风险保障,将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风险控制在较低水平,现就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政策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补助对象
全市安全风险较高、环境保护压力较大的危化、矿山、金属冶炼、电镀、木制品加工、造纸、环境治理业等七大行业企业,且在衢州市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根据不同行业实际风险状况差异,危化、金属冶炼、电镀、造纸、环境治理业等行业投保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木制品、矿山等行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二、保障方案及保险责任
(一)保障标准
从业人员 保障 | 行业 | 情况 | 保障额度 | 价格 | ||
死亡/伤残 | 医疗费 | |||||
木制品、 造纸行业 | 已参保工伤保险 | 50万元/人 | 4万元/人 | 200元/人 | ||
未参保工伤保险 | 100万元/人 | 10万元/人 | 500元/人 | |||
危化、电镀、环境治理业行业 | 已参保工伤保险 | 50万元/人 | 4万元/人 | 260元/人 | ||
未参保工伤保险 | 100万元/人 | 10万元/人 | 650元/人 | |||
金属冶炼 | 已参保工伤保险 | 50万元/人 | 4万元/人 | 360元/人 | ||
未参保工伤保险 | 100万元/人 | 10万元/人 | 810元/人 | |||
矿山行业 | 已参保工伤保险 | 50万元/人 | 4万元/人 | 750元/人 | ||
未参保工伤保险 | 100万元/人 | 10万元/人 | 1850元/人 | |||
第三者 保障 | 项目 | 保障额度 | 业务规模 | 价格 | ||
每人限额 | 每次事故限额 | 累计责任限额 | ||||
安全生产 事故责任 | 100万元 | 500万元 (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损失限额100万元) | 1000万元 (累计第三者财产损失限额300万元) | 0.5亿元以下 | 16000元 | |
0.5亿元- 2亿元 | 21000元 | |||||
2亿元- 5亿元 | 26000元 | |||||
5亿元- 10亿元 | 36000元 | |||||
10亿元以上 | 50000元 | |||||
环境污染 责任 | 100万元 | 150万元 (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损失限额20万元) | 300万元 (累计第三者财产损失限额100万元) | 0.5亿元以下 | 15000元 | |
0.5亿元- 2亿元 | 20000元 | |||||
2亿元- 5亿元 | 25000元 | |||||
5亿元- 10亿元 | 30000元 | |||||
10亿元以上 | 35000元 | |||||
救援费用 | 每次事故施救费用赔偿限额10万元 |
(二)保险责任
1.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参照工伤保险责任条款,投保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或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承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2.环境污染责任:对投保企业在保险单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出现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释放、散布、泄漏、溢出或逸出等情况,造成保险单载明的承保区域内的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直接财产损失时,投保企业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第三者所属场所内必要、合理的污染物处置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补助标准
对投保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的企业最多给予3期保费补助,其中最后一期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投保并生效。
对于危化、矿山及金属冶炼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之后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再享受保费补贴。危化、金属冶炼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继续享受保费补贴。
对保险公司按照保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多3期服务费补助,专项用于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专业化风险管理工作。各项补贴比例以年度考核结果为准。
投保期数 | 给予企业的保费补贴比例 | 给予保险公司的服务费补贴比例 |
第一期 | 最高40% | 最高25% |
第二期 | 最高30% | 最高20% |
第三期 | 最高20% | 最高15% |
四、机构建设
(一)共保体建设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金融办配合,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4-5家综合实力强、机构网点全、承保理赔服务优的保险公司组建共保体。共保体存续期限为成立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采购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主承保机构负责承保、服务和理赔工作,占共保份额比例不低于55%。共保体各成员单位须遵守共保协议,原则上不得单方面退出共保体。
(二)第三方服务机构建设
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主承保机构优化第三方服务团队建设。
(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要求和服务内容
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衢州市安环险安全生产第三方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相关规定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服务。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预防服务总费用不低于总保费的40%,其中安全生产第三方服务机构费用不低于总保费的30%。
五、考核管理
市级、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优化调整考核办法,并对本地区的保险机构和参保企业进行考核、兑现补贴。
六、附则
本政策自2022年7月13日起实施,执行时间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其中涉及补助自2021年1月1日起。
衢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衢州监管分局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