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MB0R57773W/2021-132273 | 成文日期: | 2021-11-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营商环境改革文件 |
文件编号: | 衢营商发〔2021〕24号 | 发布机构: | 衢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
各县(市、区)营商办:
现将《衢州市县乡两级行政服务中心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衢州市县级行政服务中心星级评定细则
2.衢州市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星级评定细则
3.衢州市县乡两级行政服务中心星级评定自我评定报告
衢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2021年11月22日
衢州市县乡两级行政服务中心
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在数字化改革和整体智治现代政府建设中的重要基础作用,持续加强衢州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使政务服务更便捷、更智能、更高效、更有温度,根据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20〕7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参照GB/T 36112《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现场管理规范》、DB33/T 2036《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等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星级评定标准体系,规范行政服务中心星级评定程序,创建一批设施齐备、管理规范、环境整洁、服务专业的行政服务示范单位。
第三条 县乡两级行政服务中心星级评定工作坚持统一标准、量化考核、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定程序
第四条 衢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营商办”)负责组织、管理、监督全市县乡两级行政服务中心星级评定工作(一般于当年第四季度开展),由受营商办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承担。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按照市营商办要求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星级评定工作。
第五条 星级评定指标包含现场管理、人才队伍、服务模式、服务闭环四项基础指标和特色创新指标等5个一级指标。县乡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分级评定。
第六条 星级评定分为三个级别,从高到低分别为五星、四星、三星。原则上评定得分90分以上为五星级,80-89分为四星级,70-79分为三星级;评定得分69分及以下不予评定星级。
第七条 县乡两级行政服务中心星级评定工作依照自我评定、现场评定、专家复核、结果公布等基本程序进行:
(一)县乡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分别根据星级评定细则(详见附件1、2)开展自评,并填写星级评定自我评定报告(详见附件3)。
(二)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汇总自评情况后,组织专家(一般不少于三名)对服务中心开展现场评定,程序如下:
1.行政服务中心介绍组织概况、自评结果、改进情况等;
2.专家组通过现场查看、资料查阅、征询提问等方式对行政服务中心评价打分;
3.专家组汇总意见后形成专家现场评定报告。
(三)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自我评定、现场评定结果进行复核,并向市营商办提交评估结果及报告。
(四)市营商办审定评定结果,公示星级候选名单(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确定星级名单;有异议的,调查核实后重新确定星级名单。
(五)市营商办向社会公布县乡两级行政服务中心星级名单,并统一制作颁发星级牌匾。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对已评定的星级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复评工作,复评过程中有不符合标准的予以降星处理;对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获得星级结果,或者获得星级结果后出现相应服务严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取消星级、收回星级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星级评定结果纳入市对县的年度考核。
第十条 参与星级评定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障星级评定工作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鼓励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新闻媒体、群众和企业等对星级评定进行监督,向市营商办投诉举报和反映问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营商环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