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MB0R57773W/2021-132272 成文日期: 2021-11-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营商环境改革文件
文件编号: 衢营商发〔2021〕23号 发布机构: 衢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关于全面推广应用企业管家系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27 17:1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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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省数字化改革有关部署,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构建信用监管、智慧监管、“互联网+监管”三位一体的监管新模式,加快构建省委数字化改革“1+5+2”工作体系,市营商办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部署开发“企业管家”系统,现就系统推广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平台定义

“企业管家”系统依托“政企通”平台,运用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作为数据索引,将涉企证照、许可、监管、档案等数据信息精准归集于市场主体名下的综合性集成系统。同时结合电子营业执照“企业身份码”,搭建企业端、公众端、政务端、执法端,配套“蓝、绿、黄、红”四色信用标签,实现企业数据同源多端透出和协同运用,构建“一码四端四色四入口”的新型“互联网监管+信用+服务”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梳理非现场监管事项。市级各相关部门对照部门权力事项清单,探索“企业自治”非现场监管模式,逐步推动企业“风险自知、安全自查、管理自治、隐患自改”,寓监管于服务,至少梳理3项适合企业开展自我检查的高频日常监管事项,并填写《自检表单模板》(附件3)和《非现场执法清单》(附件4)。

(二)梳理多跨融合应用场景。市级各相关部门结合本部门数字化改革进展,推动涉企数字化改革成果接入“企业管家”系统,归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电子营业执照“企业身份码”数据通道集成展示。涉及暂时未能形成数字化改革成果的,可按照项目名称、企业名单(必须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展示内容三大模块予以手动梳理。鼓励将企业荣誉(如诚实守信企业评比)、专项治理工作(如化妆品“百千万”示范)等场景纳入“大众端”,相关梳理情况将在年终考核中酌情加分。

(三)建立告知承诺闭环监管。市级各许可部门要根据《衢州市关于加强告知承诺制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衢信用办〔2021〕4 号),并结合《衢州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及《衢州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梳理本部门告知承诺事项,并及时在“衢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动态调整。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事项,许可部门要将企业已签订的承诺信息上传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示;平台同步将相关承诺信息推送至“企业管家”系统形成“处置库”,由监管部门根据办法中明确的监管办法及规则,开展事中事后执法监管,执法检查结果将作为下一轮信用评价的基础。

(四)规范信用修复操作流程。针对“信用浙江”中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企业通过“企业管家”系统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的,系统自动将相关信用修复材料推送至不良信息认定部门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部门对企业提交的信用修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对于不符合条件不予信用修复的,出具不予修复告知书;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具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并上传至系统,由市信用办审核后将相关材料转报至浙江省公共信用平台进行信用修复。

(五)做好“四端”推广应用。市级各相关部门积极开展部门“执法端”操作培训,执法人员上门核查时,鼓励使用“掌上执法”,扫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企业身份码”,快速了解“企业画像”,便于精准监管。积极参与、转发、推广衢州市第一届电子营业执照“企业身份码”冲榜竞赛活动。日常在市场主体消费时,鼓励通过电子营业执照“企业身份码”了解电子证照、明厨亮灶、气象防雷等特色专区场景,消费后积极打call、评价等,便于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促进部门无感监测。相关情况详见操作手册(附件5)。

(六)加强学习培训。原则上由营商办和市场监管局牵头,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部门业务培训,解读企业管家平台功能模块和操作流程。市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部门及县(市、区)监管工作人员开展学习培训。工作人员熟悉操作后,应尽快对主管领域企业开展培训,重点指导企业在“企业端”完成非现场监管任务,熟练使用证照管家、授权管理、电子印章等功能。鼓励进行“基本信息管理”模块信息维护,便于企业在“大众端”对外展示。

三、其它要求

(一)加强平台账号管理。各部门要在11月20日前完成平台登录测试,确保各单位账号能够顺利登录,登录账号密码与浙江省“互联网+监管”平台保持一致,后续将可实现“浙政钉”扫码登录。(平台地址:http://10.27.166.32)

(二)明确业务联络员。为加快推动政企共治平台建设和应用推广,请各部门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配合技术公司梳理管理企业标签,指导企业熟练登录浙里办“企业端”,按时完成监管事项自检任务,并加入业务浙政钉群。(联络员信息填写附件1,群二维码见附件2)

(三)落实工作责任。企业自治监管事项梳理是系统推广的基础,各部门务必压实责任、严格把关。附件1请于11月20日前报送,附件3、附件4请于11月30日前报送,相关材料请通过浙政钉报送至市营商办,联系人:戴豪(电话:1*******5 )。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业务咨询请联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周雨(电话:1*******7)。

附件:1.市级各有关单位名单

2.浙政钉群二维码

3.自检表单模板

4.非现场执法事项清单

5.企业管家应用操作手册

衢州市营商环境办公室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5日

衢营商发〔2021〕23号关于全面推广应用企业管家系统的通知(11.1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