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公告
结果反馈
市资规局起草的《关于调整完善市区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已于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1月15日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市资规局端口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现我局再次将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22年4月29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处(西区仙霞中路36号四号行政楼511室)。
联系人:张侠,联系电话:3084232,电子邮箱:qzfzbbsc3084232@sina.com。
衢州市司法局
2022年4月20日
附件:《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利用的意见(试行)》(衢政发〔2015〕27号)
附件-衢政发[2015]27号关于市区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利用的意见(试行).pdf
关于调整完善市区低效工业用地处置
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市区低效工业用地整治工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一规范工业用地收回储备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关于市区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利用的意见(试行)》(衢政发〔2015〕27号)进行部分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第二条“处置方式”第(二)款“履约整改一批违约用地”中“2、依约收回:对未按合同约定及规划条件开发利用造成的空闲或部分空闲工业用地,未构成土地闲置或土地闲置行为已处置到位的,合同或投资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根据合同或投资协议,企业主动退还全部土地或通过合理分割后退还空余土地的,政府除退还企业所实际缴纳的全部或空余土地部分的土地出让价款外,给予企业相当于所持有土地期限内以退还的土地出让价款为基数、按退还时同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计算的利息奖励,其中违约2年以内(含2年)申请退还的,奖励按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违约2年至5年(含5年)申请退还的,奖励按基准利率计算,不上浮;违约5年以上申请退还的,取消奖励。”
二、停止执行第二条“处置方式”第(三)款“倒逼提升一批低产用地”中“2、有偿收回:对不能改造提升、合作转让或重组的低效工业用地,可由土地所在地区域政府或管委会按照市区统一补偿标准统一收回土地,土地补偿标准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即扣除优惠政策核算的土地价差)+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在使用期限内按收回时同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计算的利息。利息按占有工业用地造成低效利用年限分类递减计算,其中连续低效利用2年以内(含2年)的土地,利息按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连续低效利用2年至5年(含5年)的土地,利息按基准利率计算,不上浮;连续低效利用5年以上的土地,取消利息补偿。收回土地上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可利用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确定补偿款。”
三、增加第二条“处置方式”第(四)款“统一有偿收回”。对各类工业用地,可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土地收储机构按市区统一补偿标准收回收购土地,按土地价值、建筑物价值、其它费用进行补偿。出让合同、投资协议另有约定的按合同协议的内容执行。
1.土地价值补偿: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计算可按以下2个标准择一执行。
(1) 土地价值:该宗地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即扣除优惠政策核算的土地价差)+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在使用期限内按收回时同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出让时间以签订出让合同时间起算,出让时间5年以上的利息按5年计算。
(2)土地价值:工业用地价值补偿,可参照周边同类土地出让价格评估土地收回补偿价值。
2.房屋价值的补偿。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提交资源规划部门出具权属、面积、用途证明,在实施收储时按现行重置价评估确定补偿。
3.其它费用。各区块可结合实际按相关标准设置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费、装修补偿费、搬迁费等其它费用,具体参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标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后,市区各区块实施的工业用地收储政策不再执行,市区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擅自突破政策标准,确保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
《关于调整完善市区低效工业用地处置
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确立“工业强市、产业兴市”战略,通过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高质量建设四省边际共同富裕示范区。然而目前我市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仍相对较低,工业企业亩均效益低下,布局散乱的问题普遍存在,同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逐年收紧,项目落地的土地要素保障难度增大。
为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挖潜存量拓展发展空间,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我市各地相继制订出台了征收清退鼓励政策,引导低效工业用地企业主动退出,目前各地对低效用地处置的主要手段为通过有偿方式,依法依规收回收储低效企业土地后用于安排新产业项目落地。
2021年底,智造新城管委会提出“原有的低效用地处置政策文件《关于市区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利用的意见》(衢政发〔2015〕27号)(衢政发〔2015〕27号)存在操作性问题,适用性不强”,主要焦点是市区收回工业土地的补偿标准不一致。
二、起草过程
根据高屹市长的交办批示,我局迅速专题组织研究,经过充分研究论证,建议对衢政发〔2015〕27号文件予以保留,对其中收回工业用地标准的条款予以调整完善。2021年10月完成拟定《关于调整完善市区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政策的通知(送审稿)》,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和四个区块的部门意见后,完成公平竞争审查;12月15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市区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完成社会公众意见征求。2022年1月29日,根据梳理前期调查摸底情况,召开专家评审会,完成风险评估,经专家评审,确定为中低风险等级,予以实施,但需进一步风险防范化解措施,编制应急预案;2月10日,风险评估报告报市政法委备案,完成公平公开竞争审查;3月9日,市资规局召开局长办公会通过政策调整方案;下步拟向市政府汇报,之后司法部门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市资规局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调整内容
(一)保留情况说明
《关于市区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利用的意见》(衢政发〔2015〕27号)作为2015年7月6日市政府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内容是低效工业用地的认定、处置和管控的措施。该文件规定内容的上位法或者上级政策未发生变化,主要内容可继续沿用,因此建议衢政发〔2015〕27号文件予以保留。
(二)删除条款说明
智造新城管委会提出原有政策不适用目前工作开展,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老旧工业用地原出让价较低。衢州市区自2011年开始统一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按18-25万元/亩出让土地,同一区域的地价基本一致。白沙片区等部分老旧工业用地,供地时间较早,大部分在2005年之前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出让地价较低,2-6万元/亩不等。采用衢政发〔2015〕27号的第二条处置方式“第(二)款履约整改一批违约用地中2、依约收回”和“第(三)款倒逼提升一批低产用地中2、有偿收回”的规定,按照原出让价为标准进行收回,业主难以同意。二是柯城区、衢江区收储标准较高。2020年6月,柯城区政府经信部门牵头出台了《关于印发柯城区工业用地收储办法(试行)的通知》(柯政办发〔2020〕16号),对收回工业用地政策进行了调整,采用评估方式确定土地价格。衢江区由衢江区土地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工业低小散整治工作,对工业用地的收储设定了奖励规定。
目前柯城区、衢江区开展的低效工业用地收回,采用的收回工业土地标准是由资质评估单位开展地价评估,估价参照当前一级市场工业出让地价扣除已使用年限价值作为土地补偿价。部分地块采用征收方式进行,参照工业用地二级市场交易价格评估,40-50万元/亩不等。智造新城由于无法单独制定出台相关规定,仍旧按照衢政发〔2015〕27号执行,工业低效用地收回整治工作推进受阻。
从统筹市区土地收储标准,规范土地市场等方面考虑,我局建议对衢政发〔2015〕27号文件第二条处置方式“第(二)款履约整改一批违约用地中2、依约收回”和“第(三)款倒逼提升一批低产用地中2、有偿收回”予以删除,并提出新的收回工业用地标准。
(三)新增收回工业用地标准
参照全省其他各地、市工业用地收回的普遍做法,对各类工业用地,可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土地收储机构按市区统一补偿标准收回收购土地,按土地价值、建筑物价值、其它费用进行补偿。出让合同、投资协议另有约定的按合同协议的内容执行。土地价值补偿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计算可按以下2个标准择一执行。采取两种方式(1) 土地价值:该宗地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即扣除优惠政策核算的土地价差)+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在使用期限内按收回时同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出让时间以签订出让合同时间起算,出让时间5年以上的利息按5年计算。(2)土地价值:工业用地价值补偿,可参照周边同类土地出让价格评估土地收回补偿价值。
四、修改意义
文件规定原有市区各区块实施的工业用地收储政策不再执行,市区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擅自突破政策标准,确保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经过修改后,因地制宜灵活采取两种补偿方式,可达到同区域基本同价的目的,同时防止因评估机构的工作方法和行业管理的问题引起相应的不合理、不平衡的问题,促进市区工业用地土地市场的统筹和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