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已结束】【征求意见及结果反馈】衢州市体育局关于对体育领域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22-12-02 15:4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体育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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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公告

结果反馈

征集时间: 2022-12-02 15:46:31 2022-12-12 15:46:34

现将市体育局起草的《衢州市体育局关于对体育领域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2月12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我单位办公室(联系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百汇路190号)。

联系人:沈海啸,联系电话:3081112。


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执法力度、彰显执法温度,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体育行政机关执法公信力,进一步优化体育领域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结合我市体育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部署要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准确把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基本内涵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增强建设体育强国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力推动衢州体育“1131”发展目标,为建设四省边际中心城市、争当“两个先行”示范窗口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目的意义

创新监管方式,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要求,梳理划分体育领域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结合告知承诺、批评教育等执法手段,引导经营主体强化法律意识、诚信意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高质量推进体育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体现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主体的主观过错程度和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做到过罚相当。

探索柔性执法。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倡导诚实守信。对不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同时将违法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四、适用条件

衢州市体育局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及时改正的,可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一)属于本年度内首次违法;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实际危害后果轻微,没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当场或在当事人承诺的合理期限内整改

、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相关工作组织领导,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专门抓的工作格局。机关各处室要充分落实主体责任,将全面推行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工作纳入依法治体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主要措施。

(二)严格规范要求严格按适用条件范围和行政处罚相关程序进行立案和调查。当事人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自愿签署承诺书后,执法部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当事人没有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整改说明等证明材料的,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整改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依法查处。

(三)及时记录建档。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视情况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各持一份。案件结案后,应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将立案、调查和决定的有关情况告知案件线索提供方。

(四)加强普法宣传。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结合日常执法开展宣传,提高群众对相关法条、规定、程序的认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针对性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耐心细致教育引导主体懂法守法、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衢州市体育局

2022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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