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2-136556 成文日期: 2022-12-12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废止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公通字〔2022〕46号 统一编号: ZJHC07-2022-0002

衢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公安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6 14:5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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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为贯彻“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参照《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市局制定了《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公安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衢州市公安局

2022年12月12日


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公安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主管

部门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情节

细化、量化裁量基准

市公安局

330209853000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烟花爆竹燃放行为的行政处罚

《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城市建成区外的其他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反,危害后果轻微,经劝阻立即停止燃放的

1.不予处罚

2.一年内再次燃放,经劝阻立即停止燃放的

2.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3.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

3.责令停止燃放,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公共活动,确需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属于Ⅲ级(含) 以下大型焰火燃放等级

1.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属于Ⅱ级(含) 以上大型焰火燃放等级的

2.责令停止燃放,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损坏警示标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破坏、损坏一般禁放区禁止烟花爆竹燃放警示标志的

1.责令恢复或赔偿,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破坏、损坏《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中所列禁放地点的禁止烟花爆竹燃放警示标志的

2.责令恢复或赔偿,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烟花爆竹制品。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存放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存放的烟花爆竹制品,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反,并及时改正的

1.没收

2.一年内再次违反的

2.没收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3.屡教不改的

3.没收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从事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区域、地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服务。
  第二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有关服务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一经发现

1.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经教育不改正(二次及以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包括有人投诉、造成安全隐患等)

2.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经营者提供燃放服务的,一经发现

1.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经营者提供燃放服务的,经教育不改正(二次及以上)的

2.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30209839000

对个人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九条第三项 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三)室外开展广场舞、文艺表演、体育锻炼、商业展销等活动时,合理选择时间、场地,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在室外开展广场舞、文艺表演、体育锻炼、商业展销等活动时,未合理选择时间、场地,控制音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由公安机关对组织者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不予处罚

2.经教育不改正的

2.警告

3.警告后不改正的

3.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30209924000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采取规定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行政处罚

《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 在社区生活中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四)控制房屋装修噪声、粉尘,每日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不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每日十八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不予处罚

2.经教育不改正的

2.警告

3.警告后不改正的

3.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30209841000

驾驶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减速缓行,溅起积水妨碍他人的

《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第二项 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二)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和超车,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减速缓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减速缓行,溅起积水妨碍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六个月内初次违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警告

2.六个月内再次违反的或者初次违反造成危害后果,但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2.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3.一年内三次违反的

3.处150元罚款

4.一年内四次以上违反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并未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4.处200元罚款

330209852000

行人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或者遇机动车让行时有看手机、嬉戏等影响车辆、行人通行行为的

《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第七项 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七)行人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或者遇机动车让行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快速通过,不得有看手机、嬉戏等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或者遇机动车让行时有看手机、嬉戏等影响车辆、行人通行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六个月内初次违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警告

2.六个月内再次违反的或者造交通堵塞的

2.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3.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3.处50元罚款

330209840000

不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的

《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六个月内初次违反,并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警告

2.六个月内再次违反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2.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3.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3.处50元罚款

330209893000

对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的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涂改。
  第三十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六个月内初次违反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330209941000

对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制动器失效时未下车推行的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在制动器失效时下车推行;(七)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靠右侧行驶,并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八)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九)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第三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六个月内初次违反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330209942000

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按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停放场所有序停放。没有指定停放场所的,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占用盲道和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不得占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楼梯间。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按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二十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六个月内初次违反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