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2-135999 成文日期: 2022-11-22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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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实施衢州市区城镇新一轮基准地价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22 17: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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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现就《关于公布实施衢州市区城镇新一轮基准地价的通知》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基准地价更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107号)等有关规定,城镇基准地价一般需每三年更新一次。

我市市区现行基准地价于2009年12月31日由市政府公布实施(衢政发﹝2009﹞68号),历时十年有余。十年来,市区的整体区位优势明显改善,城市空间布局明显优化,土地市场价格明显上涨。因此为规范土地市场管理,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构建更加完善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我局组织开展了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调整更新工作,历经社会听证在内的各项规定程序后调整形成了新一轮基准地价标准。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

7.《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

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号)

9.《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基准地价更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107 号)

三、制定过程

基准地价是地价管理的基础,在土地市场建设、土地资产权益保护和土地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2020年3月30日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城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发布制度,逐步形成与市场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不断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要素价格机制”。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我局启动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历经社会听证在内的各项规定程序后形成了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调整方案。调整方案于2019年12月举行了听证会,2020年3月,根据《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要求,组织了社会风险专题分析会,通过了市政法委审核备案。2021年12月30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22年1月6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1月21日通过了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的成果验收,现向社会公布实施。

四、主要内容

本轮城镇基准地价主要包括商服、住宅、工业、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公共服务类和基础设施类)五大方面的基准地价成果体系。

(一)基准地价内涵及条件

基准地价更新期日:2022年1月1日。

土地开发程度:按熟地界定,即达到大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五通一平”要求(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通讯,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

土地权利类型及地价内涵构成:设定的土地权利类型为完整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无他项权利限制;地价内涵构成包含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土地取得费用和土地前期开发费用。

土地使用年期:最高土地出让年期(即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服务项目用地50年)。

基准地价条件:商服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为2.0、50%,宗地进深为50米;住宅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Ⅰ-Ⅳ级地为1.5、30%,其余区域为1.2、30%;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为1.2、40%;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公共服务类)容积率为1.2。

(二)基准地价标准

区域

级别

商服用地

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公共服务类)

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础设施类)

中心城区

Ⅰ级

5020

6060

780

1630

820

Ⅱ级

3800

5440

450

1290

470

Ⅲ级

2940

4120

300

1050

310

Ⅳ级

1940

2980

260

770

270

Ⅴ级

1270

2040

230

580

240

Ⅵ级

1030

1480

/

510

/

Ⅶ级

800

920

/

450

/

Ⅷ级

710

/

/

420

/

航埠镇

Ⅰ级

1170

2270

230

550

240

Ⅱ级

840

1730

460

Ⅲ级

580

1070

390

Ⅳ级

480

610

360

石梁镇

Ⅰ级

870

1840

230

470

240

Ⅱ级

620

1140

400

Ⅲ级

480

610

360

万田乡

Ⅰ级

1050

2240

230

520

240

Ⅱ级

640

1220

400

Ⅲ级

480

610

360

石室乡

Ⅰ级

870

1430

230

470

240

Ⅱ级

540

660

380

华墅乡

Ⅰ级

560

1020

230

380

240

Ⅱ级

480

610

360

九华乡

Ⅰ级

560

970

230

380

240

Ⅱ级

480

610

360

沟溪乡

Ⅰ级

540

970

230

380

240

Ⅱ级

480

610

360

七里乡

/

530

920

230

370

240

廿里镇

Ⅰ级

1170

2270

230

550

240

Ⅱ级

840

1730

460

Ⅲ级

580

1070

390

Ⅳ级

480

610

360

上方镇

Ⅰ级

890

1430

230

470

240

Ⅱ级

590

920

390

Ⅲ级

480

610

360

大洲镇

Ⅰ级

850

1430

230

460

240

Ⅱ级

560

920

380

Ⅲ级

480

610

360

杜泽镇

Ⅰ级

870

1430

230

470

240

Ⅱ级

570

920

380

Ⅲ级

480

610

360

高家镇

Ⅰ级

910

1580

230

480

240

Ⅱ级

590

920

390

Ⅲ级

480

610

360

莲花镇

Ⅰ级

890

1430

230

470

240

Ⅱ级

590

920

390

Ⅲ级

480

610

360

后溪镇

Ⅰ级

810

1430

230

450

240

Ⅱ级

540

920

380

Ⅲ级

480

610

360

峡川镇

Ⅰ级

810

1430

230

450

240

Ⅱ级

540

920

380

Ⅲ级

480

610

360

全旺镇

Ⅰ级

740

900

230

430

240

Ⅱ级

480

610

360

湖南镇

Ⅰ级

610

1120

230

390

240

Ⅱ级

480

610

360

云溪乡

Ⅰ级

540

1020

230

380

240

Ⅱ级

480

610

360

周家乡

Ⅰ级

520

940

230

370

240

Ⅱ级

480

610

360

黄坛口乡

Ⅰ级

850

1330

230

460

240

Ⅱ级

480

610

360

举村乡

/

460

610

230

350

240

太真乡

/

460

610

230

350

240

双桥乡

/

460

610

230

350

240

岭洋乡

/

460

610

230

350

240

灰坪乡

/

460

610

230

350

240

五、成果应用相关说明

(一)在土地参与宏观调控中的应用

通过向社会公布基准地价结果,以明确政府调控的具体目标,更好地发挥基准地价引导土地市场的健康发育和土地合理利用;同时可根据不同应用目的及调控政策要求分别制订相应的成果应用方案,使得地价政策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推进区域经济和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等方面的应有作用得到更好的落实。

(二)在土地市场管理中的应用

建立合理的土地价格体系,及时掌握反映市场状况的土地价格情况,科学评价土地资产的市场价值是土地市场管理的重要手段。本次基准地价成果有利于地价的明朗化、公开化,为土地出让、转让等提供成交依据,减少人为因素和盲目性。成果可为政府强化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科学制定土地出让地价标准及补交出让金标准等提供基础依据。

(三)在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中的应用

国土空间规划的核心是搞好用地空间布局,合理利用土地。利用本次调整成果,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关系,按土地质量、价格状况、组织功能、优等土地优先提供经济效益高的部门,避免单纯按功能需求划分土地利用的弊病,实现土地利用的优化组合。利用本次调整成果所划分的土地价格分异情况,合理安排建筑形态,充分挖掘土地潜力。利用本次调整成果,科学拟定旧城改造、城市有机更新、市地重划等发展计划。

(四)其它说明

1.基准地价是级别的平均价格,不代表具体每一宗地的价格。具体宗地价格的评估,可利用基准地价成果,经期日、开发程度、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一系列因素修正后得到。

2.基准地价标准需适时调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基准地价一般每三年更新一次。基准地价标准需根据土地与房地产市场变化的实际情况,运用土地估价原理与方法进行定期调整,使之更具有现势性和指导意义。

六、实施日期:2023年 1月 1日起实施

七、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衢州市区城镇新一轮基准地价征求了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征求了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处室、衢州市区各区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市农业农村局、市营商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了风险评估和举行了听证会,同时在衢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合计收集意见25条,采纳(含部分采纳)21条。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联系电话:0570-308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