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8164/2022-134892 成文日期: 2022-10-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
发布机构: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3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10-08 10:1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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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冠南等10位代表:

你们在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严格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议(第36号)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商品房预售资金确实应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工程建设,所以早在2010年省建设厅出台了《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建房[2010]72号)、市住建局发布了《衢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衢建建[2010]108号),同时也制定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但从这十多年的实践来看,商品房预售资金被房地产开发企业挪用的现象依然屡见不鲜。为更好地规范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市住建局结合市区实际,于2020年联合市人行、市银保监下发了《关于加强衢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衢建建[2020]45号],该监管措施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范围、工程造价的标准、资金存入和使用的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但总体还是属于在2010年度建设部、建设厅制定监管规则下的优化,未能有实质性的突破和成效。

2022年,根据你们提出的建议与对策,结合《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和《省建设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意见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建房发[2022]45号]要求,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在严格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上采取了以下举措:

一、研究出台了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我局从5月份开始起草,结合省内其他地市好的做法,经几易其稿,于8月2日联合市人行、市银保监下发了《关于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细则的通知》(衢住建[2022]45号)文件,明确政府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职责,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管,同时重新制定了《衢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协议书》标准样本。

二、增加房地产管理部门作为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签署主体。新制定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三方作为协议的主体,并且在协议书中明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法(支付节点)、监管额度、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高度关注跟踪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管工作。设立了预售前的交底会制度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制度,每个项目第一次预售前,市住建局会同市人行、市银保监分局组织召开交底会,会上解读相关政策、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管银行、按揭贷款银行等各方主体责任、提出相关要求;同时对一些重点房地产开发项目,过程中通过约谈、提醒、警示等形式,要求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施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资金监管银行均签署《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不存在隐瞒、虚构事实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套取或者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套取预售监管资金的行为。否则,自行承担由监管部门依照规定处理并记入企业及个人不良信用的后果。

四、其他事宜。关于你们提及的“建议增加建筑施工企业为监管协议书的签约方”的问题。根据建设部、建设厅的相关要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签订主体应为被监管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管方(监管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协议内容包括明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违约责任等。因建筑施工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的有关协议属于工程承包合同范畴,作为监管主体签署有关协议并不合适,建议后续可从建筑业体系的监管上加强研究与探讨。但为了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的知情权,住建部门已将政策通过市政府网站对外公布,也通过建筑业协会进行了转发,同时在项目交底会上会为建筑施工企业进一步解读释义。

感谢你们对衢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希望你们继续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四省边际共同富裕示范区建好言献好策。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