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2931/2022-135315 成文日期: 2022-10-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市政协八届一次会议第008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10-24 15:1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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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华委员:

你在市政协八届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允许发病田稻谷收割后秸秆田间焚烧的建议》的提案(第0083号)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你在建议中提到:我市近几年水稻白叶枯病危害严重,扩展之势迅猛,难以控制。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全市发病面积分别达1.48万亩、3.33万亩和10.94万亩。水稻白叶枯病常造成死株、死丛现象,一般受害后所造成的损失约为20%以上,个别地方损失甚至达90%以上,严重影响了我市的粮食安全。提出当前最行之有效的重要措施是允许发病田稻谷收割后秸秆田间焚烧,彻底销毁病稻桩、病稻草,清除田间菌源。

你也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明确了我省所有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因此你的建议:“生态环境部门和属地乡镇等共同审核把关,允许发病稻田有条件地开展秸秆焚烧,以减少田间菌源(稻田秸秆焚烧还可以明显降低本地二化螟的越冬虫源),同时也减少第二年的农药使用,维护农田生态平衡,提升粮食品质,确保粮食安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冲突,作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执行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所以你提出的允许发病田稻谷收割后秸秆田间焚烧的建议,在目前的法律法规框架体系下无法实施。

感谢你对衢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希望你继续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四省边际共同富裕示范区建好言献好策。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