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154A/2022-120360 成文日期: 2022-01-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计划总结
发布机构: 衢州市农业农村局

衢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14 10:2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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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指引的通知》《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的通知》等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通知所称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是指市农业农村局在微博、微信、抖音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和局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工作。市数字乡村建设中心协助局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工作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接收。

1.接收渠道:当面提交邮政寄送在线申请是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渠道。机关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对已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逐一列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2.接收主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他内设机构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二)登记。

1.登记要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登记录入全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平台。登记要素录入要准确规范,包括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收到申请日期、申请内容、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以及后续处理情况,行政复议诉论情况等。

2.期限计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1)当面提交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请之日。

(2)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通互联网渠道或者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为收到申请之日。

(4)需要补正的,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起计算。

(5)要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起重新计算。

(三)审核。

1.补正条件。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及时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1)未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者有歧义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不明确的。包括未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2.补正告知。需要申请人补正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的后果。补正期限一般不15个工作日。补正告知以书面告知为主。

3.补正结果。补正原则上不超过1次。补正后仍无法明确申请内容的,可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明确其所寄获取的政府信息,并及时留存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办理。

1.自办。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能够直接办理的,可自行办理并做出答复。

2.分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需要交局处室(下属各单位)办理的,根据申请内容确定具体承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交相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明确的期限内提出办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1)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过一定数量和频次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规定需要收取信息处理费的,由承办单位提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制作收费告知书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逾期未缴纳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由承办单位提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承办单位依照《条例提出是否公开的办理意见。决定公开的应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该第三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牵头或者参与制作的。由承办单位提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书面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

(4)承办单位认为在本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答复,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3.会商。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件后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根据工作实际会同相关单位及法律顾问会商研究答复意见。

申请申请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自收到撤申请之起终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

(五) 答复。

1.答复主体。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实清楚,内容明确的,以行政机关名义作出处理决定并加盖本机关公章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2.决定类型。处理决定主要分为予以公开,不予公开,都分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5种类型,具体如下:

(1)予以公开类。

①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其获取方式和途径

②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向其提供该政府信息。

③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尚公开,但是能够确定主动公开时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2)不予公开类。

①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③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④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⑤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⑥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⑦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工作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3)部分公开类。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4)无法提供类。

①经认真检索查找,行政机关未制作获取相关信息或者已制作或获取相关信息,但由于超过保管期限依法销毁资料灭失等原因,客观上无法提供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处理类。

①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②行政机关已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③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告知其获取途径

④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③申请人要求对已获取的政府信息进行确认或者重新出具的,行政机关根据事实判断不予处理。

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党务信息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办理。

3.答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局政策法规处或者法律顾问参与对答复意见的审核。

4.集体决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必时可邀请有关部门和领域专家参与集体研究并听取意见:

(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期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国,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且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

(2)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拟予以公开的:

(3)认为公开政府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但不予公开的。

5.答复文书一般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申请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申请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除作出事实判断外,答复文书要引用《条例》的具体条文作为法律依据

6.文书送达。邮寄送达的,通过邮政快递或者挂号方式寄送以交为期限计算时点。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平台、电子邮件等送达的,可将答复文书扫描上传并将相关政府信息作为附件一并发送,网络系统发出文书的日期为期限计算时点。当面送达的,制作签收记录,申请人签收日期为期限计算时点。对邮寄达、当面送达,申请人拒绝签收的,适用《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确定送达日期。

二、政务新媒体管理

(一)统筹规范开设。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市农业农村局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与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单位名称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凡开设政务新媒体,应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组织、人员和专项经费保障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禁止任何个人以单位名义开通政务新媒体。市农业农村局内设处室不得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下属单位原则上不再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

)加强审核保障。政务新媒体内容发布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注重原创的原则。加强发布前审核,经审核后的待发信息(含图片、视频)上传至浙江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进行风险辅助识别,相关负责人对平台识别意见确认后再发布。突发公共事件和热点敏感问题信息发布,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发布审查制度。

)明确发布内容。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制作发布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要提前做好沟通协调。发布内容应当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发布主动公开的政策文件信息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和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广告页面。

)配套安全防护。不得在公共场所或无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及时处理,发现重大舆情要按程序上报相关部门办理。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关停、注销的政务新媒体,须经本单位集体研究或主要领导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需关停的账号向新媒体平台运营方按流程提出申请,关停注销完成后应及时向同级主管部门和网信部门报备。

(五)做好政民互动。建立健全政务新媒体公众留言回复机制,畅通政民互动渠道,认真做好公众留言审看发布,处理反馈。对群众诉求应限时办理、及时反馈。

衢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