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MB0R57773W/2021-127408 | 成文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机构: | 市营商办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文件编号: | 衢信用办〔2021〕4号 | 统一编号: |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信用办: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现将《衢州市关于加强告知承诺制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衢州市信用衢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4日
衢州市关于加强告知承诺制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告知承诺制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明确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
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包括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由部委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被取消证明后由告知承诺制代替的事项。其中,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约定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具体事项范围以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事项范围为准。由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被取消后由告知承诺制代替的证明,是指由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被取消后,由告知承诺制代替的证明,申请人无需提供证明,通过书面承诺即可办理相关事项。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或者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存在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对衢州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 事项目录内事项,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如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由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被取消后由告知承诺制代替的证明,只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事项。
四、强化事中事后核查
(一)建立告知承诺信用监管闭环。各部门,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实际,梳理形成衢州市告知承诺制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清单,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要建立信息推送机制,将告知承诺书格式化模板上传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并按表单形式将告知承诺及履约践诺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最终形成标准化信用承诺书公示模板,在信用衢州网站进行公示,所有承诺信息也将同步至互联网监管(政企共治)平台。
市互联网监管(政企共治)平台将根据部门确定的告知承诺事项监管办法及规则,对承诺事项进行智能分类,并采取不同的核查方式。最终核查处置结果将以正常、待整改和承诺失信三类情形同步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联合奖惩,同时作为下一轮信用评价的基础。
配置告知承诺事项监管方式。相关单位要登录市互联网监管(政企共治)平台,在信用承诺事项配置中,设定本部门告知承诺事项监管方式,确定该事项是否适用免于核查、双随机抽查、现场核查、非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适用双随机抽查的需设定抽查比例及检查表单;对适用现场核查的需设定检查表单及是否需乡镇网格员协同核查;对适用非现场核查的需设定企业上传的佐证材料模板等。
实施检查。具体方式如下:
1.对适用免于核查的告知承诺事项,采用社会监督的方式,将承诺信息在“信用衢州”网站进行公示,并设置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相关单位接到投诉后可采取专项检查或即时检查对企业(个人)告知承诺事项开展检查。
2.对适用双随机抽查的告知承诺事项,由市互联网监管(政企共治)平台设定专项标签,定期推送到省行政执法平台中。各业务部门制定双随机抽查计划,并按照一定抽取比例抽取检查对象,通过掌上执法系统开展双随机抽查。
3.对适用现场核查的告知承诺事项,由市互联网监管(政企共治)平台定期(每月不少于两个批次)推送到省行政执法平台,相关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掌上执法系统完成核查。对部分需要乡镇网格员协同核查的事项,由市互联网监管(政企共治)平台定期(每月不少于两个批次)推送到基层四平台,由乡镇网格员进行核查,乡镇网格员核查结果反馈后,各业务部门需要对反馈结果为异常的事件进行现场核查。
4.对适用非现场核查的告知承诺事项,由相关单位通过市互联网监管(政企共治)平台向企业发送报送佐证材料的通知,企业通过衢州政企通平台中的企业自治模块,自主上传相关材料,相关单位后台审核企业上传材料的真实性,对异常材料的,相关单位可采取专项检查或即时检查对企业(个人)告知承诺事项开展现场检查。
(四)核查结果处置及反馈。告知承诺事项核查结果分正常、需整改、异常三种情形,相关单位针对非主观故意的失诺行为,通过省行政执法平台(掌上执法系统)进行记录,并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对虚假承诺的行为,相关单位要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通过市互联网监管(政企共治)平台把虚假承诺的行为交换到省市公共信用平台纳入信用记录。
五、实施信用分类精准监管
相关单位要规范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出台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文件,国家、省级层面已出台相应制度文件的,市级部门可参照执行。各部门出台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文件,要根据行业监管特点,结合省、市公共信用评价标准或结果,将信用承诺及履约践诺情况、行政处罚、虚假承诺、表彰奖励等信息纳入评价体系,构建行业信用监管评价(预警)模型。行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要充分用于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中。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反承诺、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机制,市营商办负责推进告知承诺核查和信用监管,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市司法局负责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各业务条线上下对接,制定完善告知承诺办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确保本部门、本系统各项举措落地落细。
(二)开展培训宣传。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促评价。将各部门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综合考评体系,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对推动工作有力、创新举措扎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褒扬激励;对落实工作不力的,适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