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司法局关于征求《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1-09-03 15:1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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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公告

结果反馈

征集时间: 2021-09-03 15:17:58 2021-09-13 15:18:10

市民政局代市政府起草的《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已于2021年8月18日至8月26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住建局端口征求了意见,现再次将《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请于2021年9月13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处(西区仙霞中路36号四号行政楼508室)。

联系人:张侠,联系电话:3084232,电子邮箱:qzfzbbsc3084232@sina。

2021年9月3日


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加大兜底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深化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77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低保标准”)调整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低保标准调整机制

2021年10月1日起,我市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脱钩,与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挂钩。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5—45%测算,全市统一标准执行。今后每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统计局衢州调查队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数据,报请市政府出台全市低保标准调整文件。

二、2021年全市低保标准调整

2021年10月1日起,全市低保标准确定为900元/月。

三、资金渠道和施行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原财政渠道列支,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为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持续提升困难群众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深化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7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拟改革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低保标准”)调整机制。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现行低保调标机制已不适应新形势

目前,我市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40%—50%确定。由于2016年至2020年期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仅调整了一次(2017年12月调整),而该期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长较快,对困难群众生活压力冲击更为明显,若低保标准仍与全市低工资标准挂钩,将不能充分、及时发挥低保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且目前全市低保标准已突破2020年最低工资标准(1660元)50%的上限。按照2021年8月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1840元),目前低保标准也已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46.2%,调整空间已很小。因此,亟需改变我市低保标准调整机制。

(二)“十四五”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有新要求

《浙江省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中明确:“完善低保标准与消费支出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全省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达到13000元以上,专项救助水平同步提升。”按此要求,至2025年全市月低保标准需增长至1084元/月,平均每年的低保标准增幅约5%。由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不确定性,如低保标准继续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将难以实现“十四五”规划确定的工作目标。

(三)省内其他地市做法及标准

1.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丽水市、金华市已实行低保标准与当地城乡(或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相挂钩的调整机制。其中杭州市和宁波市分别按不低于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和35%确定,其他地市按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5%—35%设置调整区间。

2. 绍兴市、台州市明确2022年实行低保标准调整机制改革,与最低工资标准脱钩并与当地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相挂钩。

3. 嘉兴市、舟山市未开展低保标准调整机制改革。

三、制订依据

(一)《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参照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也可以参照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第六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规定的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公布。根据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实行差异化标准。

(三)《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深化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77号)规定,逐步建立与人均消费支出等指标挂钩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改革低保标准调整机制。将我市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脱钩,与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挂钩。对照现行低保标准和“十四五”发展趋势,按照稳步提升、逐步一体的原则,建议我市低保标准调整机制按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5%—45%测算,全市统一标准。

今后每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统计局衢州调查队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数据,报请市政府出台全市低保标准调整文件。据此,可实现全市低保标准调整幅度与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同步,确保调整机制更加科学合理。

(二)按新机制调整2021年度低保标准。按上述调整机制,综合前期低保标准以及兄弟地市情况和各县(市、区)意见,建议2021年我市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801元)的40.3%确定,即900元/月。拟从10月1日起全市低保标准执行900元/月,增幅为5.88%。

五、征求意见及协调处理等情况

今年7月初,市民政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初稿)》,8月18日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文征求意见,均书面反馈无意见,8月18日至8月26日《通知(征求意见稿)》在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网址为,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修改意见。

六、集体讨论情况

8月30日经局党委会集体讨论审议通过后,形成《通知(送审稿)》,待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审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市民政局代市政府起草的《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已于2021年8月18日至8月26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住建局端口征求了意见,我局于9月3日至9月13日再次将《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在市政府门站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截至9月13日,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