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15-111274 成文日期: 2015-07-1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废止 组配分类: 市府办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政办发〔2015〕52号 统一编号: ZJHC01―2015―0009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4 16:4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分享: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0日



衢州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


为科学有序应对极端天气,强化应急响应措施的组织实施,构建完善全市共同防范和应对灾害的应急响应机制,有效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衢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当市、县(市)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对应区域内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气象灾害”,特指暴雨、台风、暴雪、道路结冰。

二、停课安排

(一)市、县(市)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后,各中小学校(含幼托园〔所〕、中等职业学校等,以下统称“学校”)要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转发,做好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对接。学生家长要切实履行好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二)当日6:00(含)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且极端天气持续的,学校要全天停课,并对因不知情等原因到校的学生做好相应安排。

(三)当日6:00后至第一节课上课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且极端天气持续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对延误到校(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为学生上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要落实相应措施,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四)当日上课期间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且极端天气持续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同时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五)当日下午学校放学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或放学时仍未解除气象灾害红色预警的,由学校与家长做好沟通,落实学生放学途中的交通安全措施,保障学生安全。

(六)当部分区域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在该区域的学校要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区域的学校可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同时要妥善处理学生迟到等相关事宜。

(七)学校要根据本意见,从保护学生安全的角度出发,制订具体的应对方案,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和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机制,确保准确接收、高效转发预警信息,落实保障学生安全的各项措施。

(八)高等院校等可参照本意见,从保护学生安全的角度出发,制订具体的应对计划,明确相关应对措施。

三、误工处理

(一)市、县(市)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后,用人单位要主动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转发,做好与职工的沟通对接;除政府机关等公共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可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二)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在工作时间之前发布的,用人单位要及时通知职工,按应对计划采取相应措施。职工应当上班而不能按时到岗的,要及时与所在单位联系。

(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在工作时间之内发布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停止港口、在建工地等不适合在此气象条件下的户外作业和大型活动。

(四)当部分区域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在该区域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区域可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同时要妥善处理职工迟到、误工等相关事宜。

(五)因本意见所称红色预警情形下的“气象灾害”造成职工误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用人单位要根据本意见,从保护职工安全的角度出发,制订具体的应对计划,细化完善相应措施,明确应当、无须上班的人员和情形条件以及复产、复工、复业的情形,并及时告知职工;同时要建立健全值班制度。

四、其他事项

(一)市、县(市)气象台负责发布和解除气象灾害红色预警。

(二)广播、电视(含移动电视)、电信、移动、联通、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等要落实信息播发工作,及时、准确、有效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

(三)教育、人力社保、安监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沟通联络机制,加强对学校、用人单位的指导,切实保障学生、职工的安全。

(四)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要加强运营信息发布工作。

(五)公众要加强防灾减灾知识学习,主动收听、收看、查询最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了解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含义和要求,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

(六)因极端天气应对处置不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气象灾害的其他灾种和暴雨、台风、暴雪、道路结冰橙色及以下级别的预警响应措施,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八)本意见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图标

2.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获取途径

衢政办发[2015]52号(关于印发衢州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