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15-111272 成文日期: 2015-09-2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市府办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政办发〔2015〕70号 统一编号: ZJHC01―2015―0015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重大招商企业人才周转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4 16:3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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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本级重大招商企业人才周转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1日



衢州市本级重大招商

企业人才周转住房实施办法(试行)


为营造优良的企业和人才发展环境,解决市本级重大招商企业筹建期间人才住房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企业人才周转住房申请条件

企业人才周转住房是指由政府筹集,提供招商企业在筹建期间人才暂时居住的住房。企业人才周转住房遵循公开透明、大项目优先、自愿申请、动态监管的原则,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其申请条件为:

(一)申请企业条件。

企业注册地在市本级、西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期未满1年的引进企业或尚在建设期的引进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企业人才周转住房:

1.首期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及以上的重大工业招商引资企业;

2.首期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下但有重大技术创新的招商企业;

3.有20人以上符合配租条件的重点商务企业。

(二)配租人员条件。

除在市区无住房(包括私房、租住人才公寓)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任职资格;

4.在企业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

5.经认定的企业引进的其他特殊人才。

二、企业人才周转住房申请程序

(一)申请受理。由企业统一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衢州市本级重大招商企业人才周转住房企业申请表1》(附件1);

2.《衢州市本级重大招商企业人才周转住房企业申请表2》(附件2);

3.申请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5.配租人员个人材料,包括:

(1)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职业任职资格证明或职务任职证明;

(4)与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5)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部门审核。市住房保障中心将收到的申请材料,分别送至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住建局房管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审核、并出具盖章确认的书面意见。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配租人员相关情况;市经信委负责审核工业企业相关情况;市商务局负责审核重点电商企业相关情况;市住建局房管处负责审核配租人员住房和人才公寓租赁情况。

(三)联合审查。市住建局会同上述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联合审查,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审查结果纪要。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结果公示。市住房保障中心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配租人员相关信息在衢州阳光工程网、市住房保障网等网站及所在企业公示7天。

(五)签约入住。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企业所在区域、配租人员、申请套数,结合存量房源的地理区位、数量、户型等因素,安排适量的周转住房,与企业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缴纳履约保证金。若存量房源不足,按企业申请时间顺序轮候安排。

所承租周转住房由承租企业负责配租给人才,配租情况须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并在市住房保障网上予以信息公开。

三、企业人才周转住房租赁期限

企业人才周转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间承租企业应采用自建、购买等方式积极自筹本企业员工住房,租赁期满后由承租企业负责清退人员,结清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办理退房手续。

四、企业人才周转住房租金标准

租金标准参照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调查评估的各小区市场平均租金并给予适当优惠确定。第一年租金标准给予50%的优惠,第二年租金标准给予30%的优惠,第三年租金标准给予10%的优惠。优惠后的租金如低于同小区公共租赁住房三档家庭租金标准的,按三档家庭租金标准计租。凡一次签约租期满,经批准续签的,租金标准以当年各小区市场平均租金为标准确定,不再优惠。

五、企业人才周转住房日常管理

(一)承租企业要及时将本企业人才变动情况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承租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住房保障中心。

(二)承租企业退出租赁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书面告知。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企业。

2.解除合同。合同到期,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与承租企业签订《退房协议书》,终止租赁关系。

3.退房。承租企业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缴清水、电、煤气、电视、电信、物业及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并腾空租赁用房。

4.结算。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与承租企业对租金等进行结算。租金结算至退房的当日(不满1个月的按照月租金除以30计算日租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企业人才周转住房;造成损失的,承租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企业人才周转住房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

4.擅自将企业人才周转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6.在企业人才周转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不再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8.存在违反企业人才周转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的。

(四)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企业负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积极配合房屋产权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符合《衢州市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且已租住人才公寓的,不再享受企业人才周转住房。

(二)人才周转住房由企业统一申请、配租、管理,不接受个人单独申请。

(三)人才周转住房房源由市本级、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西区通过盘活存量公租房、改建等方式共同筹集,并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实行统一申请受理、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天后施行。


附件:1.衢州市本级企业重大招商人才周转住房企业申请表1

2.衢州市本级企业重大招商人才周转住房企业申请表2

3.衢州市本级企业重大招商人才周转住房审核意见

4.衢州市本级企业重大招商人才周转住房审核表

衢政办发[2015]70号(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重大招商企业人才周转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