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015K/2014-105225 | 成文日期: | 2014-06-30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市府办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衢政办发〔2014〕81号 | 统一编号: | ZJHC01―2014―001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体现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关心和爱护,让他们享受到更多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并明确有关劳动模范医疗费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目前已离休、退休并保持荣誉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荣誉津贴,其标准为:
(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
(三)1956—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四)市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
(五)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
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档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二、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市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
三、各地出台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四、有关劳动模范医疗费补助标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低收入劳动模范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88号)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劳动模范,符合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在按规定报销后,其余由个人自负部分按不低于50%给予补助。
荣誉津贴所需经费,按原列支渠道解决;劳动模范医疗费补助所需经费,由所在地同级财政列支。
以上标准调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