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015K/2014-105220 | 成文日期: | 2014-01-10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市府办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衢政办发〔2014〕4号 | 统一编号: | ZJHC01―2014―000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旧住宅区停车位改造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0日
衢州市区旧住宅区停车位改造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市区停车设施改造管理,规范市区旧住宅区停车位改造和停车秩序,破解行车难、停车难问题,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衢州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旧住宅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道路路面狭窄、车辆停放无序、停车设施匮乏且尚未列入征收规划或计划的住宅小区或组团。所称停车位指供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等。
第三条 旧住宅区停车位改造遵循政府引导、居民自愿、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规范管理、整治出新的原则,坚持完善停车设施和改善小区环境相结合,成片改造与加强后续管理并重,逐步实现交通环境良好、停车配套完善、业主自治规范的综合目标。
第二章 停车位改造
第四条 旧住宅区停车位改造可结合旧住宅区整治改造一并开展,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有序进行。未列入整治范围的旧住宅区也可单独组织停车位改造。
第五条 旧住宅区停车位改造应坚持依法改造、和谐推进的原则。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保护居民的合法利益,制定切实可行旧住宅区停车位的改造方案。
第六条 市区旧住宅区改造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市区旧住宅区停车位整治改造工作。衢江区、柯城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旧住宅区停车位整治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旧住宅区停车位改造资金来源采用小区业主自筹和各级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旧住宅区中,对规划车库、公共停车位移作他用的,应进行全面清理,恢复规划使用功能。
第九条 旧住宅区停车位改造工作程序:
(一)各街道办事处调查辖区内的旧住宅区停车现状,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提出旧住宅区停车位改造项目建议。
(二)拟实施停车位改造的旧住宅区由业主委员会牵头(如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下同),向全体业主征求意见、建议,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停车位改造实施方案和经费概算。
(三)街道办事处组织小区业主代表、物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审查论证停车位改造方案。如有必要,可邀请发改、财政、住建、规划、综合执法、环保、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参与。改造方案审查通过后,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在本小区或物业主要出入口、公告栏等位置进行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四)经公示并获得小区专有部分占小区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街道办事处将停车位改造方案和小区业主集体意见分别报送住建、规划、消防等主管部门备案。
(五)需申请政府补助旧住宅区停车位改造资金的,由街道办事处将停车位改造方案和小区业主集体意见报区政府(管委会)核准。
第十条 停车位改造方案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范要求,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改造前后小区规划总平面图、环境绿化布置图;
(二)施工组织设计,如分期实施改造的,需明确分期实施的具体计划;
(三)改造工程预算;
(四)改造后的长效管理机制和方案。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小区停车位的改造,做好小区业主的动员、管理和宣传工作,协调解决改造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
第十二条 旧住宅区停车位改造工程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论证并公示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方案。申请政府补助资金的改造工程需要变更的,须经区政府(管委会)核准。
第十三条 停车位改造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警示标志设施等安全防护工作,文明施工,减少扰民。
第十四条 改造后新增停车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影响地下管线的正常通行和维护,不得阻碍小区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五条 利用绿地(绿化带)改造停车位的,应充分结合小区原有绿化环境,采用林荫式或植草砖式停车。
第十六条 经改造后小区内仍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申请设立小区外道路临时停车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住建、综合执法和街道等单位,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和临时停车场设置规范,编制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方案,划定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设立的道路临时停车位在城市道路停车收费范围和路段内的,按照规定实行停车收费。
第三章 停车管理
第十七条 旧住宅区停车位管理应当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逐步建立维护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十八条 旧住宅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或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无物业服务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居民共同负责住宅区停车泊位和交通环境的维护管理,鼓励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推行业主自治管理。
第十九条 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车位提供给相关业主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不得无限期固定租用,车位的分配方式由业主大会或社区征求相应区域业主决定。
第二十条 停车管理应保障公共利益,保证消防车辆、紧急救护车辆通行,不得拒绝正在执行公务的执法用车以及邮政、水、电、气设施抢修等作业车辆进入小区。
第二十一条 小区内泊位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泊位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除维护车辆停放场地及设施有效使用和泊车管理的必要开支外,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将泊位费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泊位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停车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本市停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关停车管理的约定;
(三)建立健全停车管理制度,包括停车管理单位的职责、停车泊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四)设立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
(五)应及时对居住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停车管理,发现有车辆停放阻碍交通道路、损坏绿地、妨碍其他业主使用物业,或大型车辆和载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
第二十四条 车辆停放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听从停车管理服务人员的指挥;
(二)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擅自占用他人车位,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缴纳车辆停放管理服务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