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015K/2013-104722 | 成文日期: | 2013-07-01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市府办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衢政办发〔2013〕92号 | 统一编号: | ZJHC01-2013-0010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市本级国有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依法开展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日
衢州市市本级国有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和
外派监管人员依法开展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的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
第三条 企业、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泄密。
第四条 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企业有关工作制度,恪尽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
第二章 工作联系机制
第五条 企业和监事会及外派监管人员应当加强联系、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员和方式,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
第六条 企业建立与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的工作联系机构,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牵头,办公室、财务、审计、产权管理、投资、人事、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系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报告、会议通知、财务及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报送,协同配合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要求纠正和改进问题的整改落实,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项。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及主要职能部门应主动向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报告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支持配合监事会与有关人员的谈话工作。
第八条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为职工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行政保障,协助做好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对所属企业监督检查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与企业商定支持配合具体事项和要求,确定重点联系人负责与企业日常联系工作。
第三章 重要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较大资产处置、较大工程招投标建设、较大物资采购、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经营预决算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
第十三条 企业涉及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经营危机、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和仲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并通报后续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应当随时掌握企业动态信息,对企业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作出灵敏有效反应,加强企业风险分析,及时向出资人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四章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企业涉及重大经营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列席。
第十六条 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列席的企业会议包括:
(一)董事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
(二)年度(年中)工作会议;
(三)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议、重大投资及产权转让专题会议、生产经营(经济形势)专题分析会议以及纪检监察、审计方面的重要会议;
(四)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列席的有关会议,企业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通知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并提供相关材料。
会议通知一般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会议相关材料应及早报送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企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
第十八条 企业重要会议决议事项、会议纪要等有关会议材料应及时报送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
第十九条 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收到企业会议通知后,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及时向企业反馈。列席会议人员应认真进行会前准备,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将会议情况及相关建议及时向监事会主席报告。
对未列席的企业重要会议,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应当在会后查阅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资料报送
第二十条 企业与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协商确定报送信息资料范围、程序及相关责任等,及时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资料。企业信息系统包括企业内部办公信息系统以及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应向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开放。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资料日常报送制度,及时将有关规章制度、财务和生产经营动态及分析资料等报送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
借助企业信息系统以及列席企业会议可以获取的信息资料,不重复报送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向主管部门、市国资委和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应当同时抄送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
企业接受政府审计等情况应及时通报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合理确定资料收集范围和程序,对获取的企业信息资料应当妥善保管、有效利用。
第二十四条 企业提供信息资料范围(包括不仅限于):
(一)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二)企业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三)企业财务有关资料: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年报审计材料,企业财务快报(含重要子企业);2.企业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3.会计账簿及有关凭证;
(四)企业生产经营动态情况及分析资料;
(五)企业当期重要事项情况资料:1.企业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工程建设、较大资产处置、重要物资采购及招投标、非主业及高风险业务投资、对外担保、业绩考核、收入分配、关闭破产清算等资料;2.企业负责人职责分工、薪酬和职务消费、兼职取酬、股权激励等情况;3.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诉讼和仲裁、违法违纪违规等资料;
(六)企业及其重要职能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七)报送主管部门、市国资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八)企业董事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会议纪要,年度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资料;
(九)与企业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及市场状况等资料;
(十)国家审计及企业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情况资料;
(十一)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需要的其他信息资料。
第六章 协同配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联系和沟通,就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审计安排等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协调。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和审计报告阶段,就重要审计事项交换意见的有关会议,应当邀请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审部门年度或阶段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应报送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
第二十八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将案件及查处情况报告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重大案件及时与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沟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要求自行核查的有关问题或事项,纳入内审、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审计或检查,审计报告及检查结果报送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
第七章 交换意见和整改落实
第三十条 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在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前提下,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企业自行纠正和改进的问题,通过座谈会、签发提醒函件以及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向企业负责人提示等形式,及时与企业交换意见,督促企业整改。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认真落实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要求纠正和改进的问题,并及时向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反馈整改结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较大、重大、大额和重要事项情况标准的划分,有政策制度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指国有企业是指市本级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市本级国有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