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13-104721 成文日期: 2013-07-0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市府办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政办发〔2013〕90号 统一编号: ZJHC01-2013-0008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市本级国有企业外派监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4 15:5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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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市本级国有企业外派监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日


衢州市市本级国有企业外派监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国有企业监管,完善监事会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本级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其中主营业务收入较大或资产总额较大的企业列为第一批重点监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出资的企业列为第二批重点监管企业,其他企业根据实际和需要开展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派监管人员是指由市国资委依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向企业委派或推荐,代表出资人利益,履行监督职责,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的人员。其中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要是委派财务总监,对公司制企业主要是委派专职监事或监事会主席,重要的公司制企业可同时委派专职监事和监事会主席。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外派监管人员管理制度的制定、监督实施,外派监管人员的选拔、委派、推荐、交流、培训和考核等日常管理以及监管工作的总体安排、协调和督促等工作。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国有企业,必须根据市国资委的要求,配合做好所管企业的人员外派工作。

第二章  外派监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市国资委任命或推荐。专职监事应当熟悉并能够贯彻有关法规、政策,具备独立的工作能力,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会计师、审计师资格的,须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负责人、内审机构负责人3年以上,或具有3年以上国资管理工作经验;

(二)具有高级会计师或高级审计师资格;

(三)具有3年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专业资历;

(四)具有其他特殊资历。

第六条  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主要从市财政、地税、审计、纪检监察、国资、经济主管部门等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中选用,经申请人申请、主管部门推荐、国资委审核、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任命。申请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领导艺术水平,以及综合分析、沟通协调能力;

(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五)具备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上述三类外派监管人员在任职前,必须参加市国资委举办的国资专业知识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任职资格,方可委派或推荐。

第八条  外派监管人员每届任期3年,一般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并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任职。外派监管人员可同时兼任几家企业的职务。外派监管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外部兼职。

第三章  外派监管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外派监管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权,保障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其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外派监管人员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企业章程或市国资委的授权,外派监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列席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有关会议,必要时对决策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听取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分析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要求企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会议纪要或决定、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包括电子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向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咨询和调查了解有关企业财务和经营管理情况。

(四)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财务和资产运营情况;检查企业重大投资、融资、担保、改制、产权变动、资产处置、公(职)务消费、物资采购、人事任免、资金存放调度、工程建设、资产损失核销、招投标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情况进行审计调查。

(五)根据有关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每年对企业进行一次国资系统内部审计监督,针对审计反映的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整改,造成较大损失或情况较为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及时向国资监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或移送处理。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章  外派监管人员工作台账制度

第十一条  外派监管人员应严格遵照专业化、制度化、标准化的要求建立工作台账,真实、完整、公允地反映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和监督的过程和结果。工作台账是外派监管人员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工作台账要求填写规范、字迹清晰、保存完好、记录详实。应包括如下事项:

(一)出席、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经理层会议等情况及相关决议内容;

(二)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运营效果的分析;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的披露意见和解决建议;

(三)企业产权、资产变动情况;投融资及担保、抵押情况;人事任免情况;资金存放调度情况;工程建设和招投标情况;

(四)检查、审计情况及处理意见,企业反馈意见和整改情况;

(五)参加专业学习培训情况;

(六)其他与履职相关的重要情况。

第五章  外派监管人员工作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为保障国有出资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变动等重大事项情况,外派监管人员必须按照以下规定和要求,执行工作报告制度。

(一)每半年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当期企业财务情况及其评价、经营管理情况及其评价、资产管理情况及其评价等重大事项。

(二)每年年初向市国资委报送当年工作计划,年末向市国资委报送当年工作总结。

(三)根据市国资委的要求,及时报送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报告;遇到关系国有资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应当即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四)发现企业经营活动异常时,应及时向市国资委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发现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应及时制止并向市国资委和主管部门报告。发现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时,应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市国资委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外派监管人员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应当同时对所反映的情况或问题提出明确的解决意见与建议。

第六章  外派监管人员工作联系制度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下设的监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是外派监管人员的日常管理机构。外派监管人员应与市国资委保持及时、顺畅的工作联系,与市国资委各处室的联络,可以直接进行,也可以通过监管中心协调进行。市国资委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习、培训活动需要外派监管人员参加的,由具体承办处室与监管中心联系确定。

第十五条  其他部门需外派监管人员配合工作的事项,外派监管人员以市国资委名义对外联络的事项,须经市国资委批准并由监管中心协调进行。

第十六条  外派监管人员因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络的,一般可直接进行联系,也可由监管中心协调进行。

第十七条  外派监管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涉及到企业所在地党政机关或其负责人的问题,需向当地党政机关、政法部门移交、转送所涉及的材料时,须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办理。

第十八条  外派监管人员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监督检查工作时,应提出报告,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七章  外派监管人员工作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  对外派监管人员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由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主要针对外派监管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三方面。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工作能力占20%,主要考核外派监管人员的决策、协调沟通、研究分析等能力;工作态度占20%,主要考核外派监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勤勉意识等;工作业绩占60%,主要考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建议意见的有效性、及时性。外派监管人员在工作中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作出重大突出贡献的,另设20分作为加分。考核指标包括所派驻企业的经营业绩、相关会议的出席率、工作计划和报告制度的实施完成情况、外派监管人员对派驻企业经营管理的督导和建议等,具体指标由市国资委每年调整设置。

考核结果分为三档,分别是:不称职(0—59分)、称职(60—99分)和优秀(100—120分)。考核结果与任用挂钩,与年度奖励挂钩。

第二十条  外派监管人员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办事,对工作负有诚信、勤勉和廉洁的义务。外派监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包括但不限于)行为规范:

(一)未经批准不得在派驻企业或其他关联机构兼职;

(二)不得接受派驻企业现金或实物报酬、福利待遇、馈赠及在派驻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参加由派驻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消费等活动;

(四)不得持有企业内部员工股份;

(五)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

(六)不得有其他违反监事会工作“六要六不”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外派监管人员对企业董事、经营班子成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企业利益的决议、行为不承担责任。但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未按本规定履行要求纠正和向市国资委报告等义务,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为监督失职或渎职,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外派监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定程序予以免职:

(一)经市国资委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行为规范,情节严重的;

(四)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年度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

(五)因年龄或工作需要不宜担任现职的;

(六)其他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形。

因第(二)、(三)项导致国有资产损失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外派监管人员工作激励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外派监管人员按不同人员的性质,分别实行交通住勤补贴和年薪激励制度。

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实行交通住勤补贴制度。经市国资委年度考核为称职的给予补贴3万元,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给予补贴5万元。对有第二十二条所述情况的,取消考核补贴资格。

专职监事实行年薪激励制度。年薪包括基本年薪和考核年薪(基本年薪6万元,考核年薪根据年度考核得分按600元/分计算)。除此之外不享受市国资委和监管企业的其他福利报酬。

上述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纳入市国资委部门预算管理,与监管企业完全脱钩。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企业支持配合外派监管人员依法开展监督工作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现外派监管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本级国有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