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12-105208 成文日期: 2012-12-28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废止 组配分类: 市府办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政办发〔2012〕189号 统一编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衢州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免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3 18:0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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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丧葬负担,实现殡葬服务均等化,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的意见》(浙政发〔2012〕4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区范围内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免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在衢州市区(包括柯城区、衢江区)死亡并在市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实行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

(一)具有衢州市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在衢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衢州市区户籍的学生;

(三)驻衢部队现役军人;

(四)在衢州市区居住,与衢州市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五)经公安部门确认的无名、无主遗体。

具有衢州市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在外地死亡并在死亡地办理火化事宜,但未享受死亡地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政策的,可享受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政策(费用由市殡仪馆按规定先行办理支付)。

二、免费项目

(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

1.遗体火化费330元(限使用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对使用拣灰炉火化的,超出部分由丧户自负);

2.遗体接运费300元(限衢州市区范围内使用普通车辆接运遗体,未到300元/次按实际发生额免费);

3.市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费60元/天(存放期限3天以内;经公安部门确认的无名、无主遗体冷藏存放费用按实际存放时间计算);

4.市殡仪馆骨灰寄存费120元(寄存期限1年以内)。

(二)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赠送骨灰盒1只(300元以内)。

衢州市区重点救助对象包括:

1.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衢州市职工家庭特困证》的城乡低保、特困家庭成员;

2.持有效期内《重度残疾人(含二级以上)救助证》的残疾人;

3.持有《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的重点优抚对象;

4.经组织部门认定的“三老”人员(新中国成立前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

5.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三、申请办理程序

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凭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向市殡仪馆提出申请,填写《衢州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亡者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亡者为集体户口的,携带集体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亡者为重点救助对象的,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衢州市职工家庭特困证》、《重度残疾人(含二级以上)救助证》、《劳动模范证书》、《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亡者为“三老”人员,还需提供组织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亡者为在衢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的,还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亡者为驻衢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六)亡者为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与衢州市区企业签订的履行期内的劳动合同和1年以上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七)具有衢州市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在外地死亡并在死亡地办理火化事宜,但未享受死亡地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政策的,还需提供死亡地殡仪馆相关收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八)亡者为无名、无主遗体,需市公安局提供认定证明。

四、经费保障

(一)减免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和重点救助对象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由市殡仪馆在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

(二)市殡仪馆应在费用减免的当年7月底前和次年2月底前,填报《衢州市区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以下简称《费用结算清册》)和《衢州市区重点救助对象骨灰盒费用结算清册》(以下简称《重点救助对象费用结算清册》)各3份,并附《申请表》复印件报市民政行政执法支队(市殡葬管理所);由市民政行政执法支队(市殡葬管理所)审核后,在《费用结算清册》和《重点救助对象费用结算清册》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于当年8月底和次年3月底前将审核确认的金额划入市殡仪馆账户。

五、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一)经办人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市民政部门及殡仪馆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市殡仪馆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公开工作流程和服务项目,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认真审核经办人提供的材料,并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三)市民政行政执法支队(市殡葬管理所)负责核实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使用,严把审核关;对丧事办理中有殡葬违规行为的,不予减免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四)财政、公安、人力社保、教育、物价、卫生、残联、工会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对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政策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衢州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2.衢州市区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

3.衢州市区重点救助对象骨灰盒费用结算清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