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公告
结果反馈
现将市人力社保局起草的《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请于2021年8月27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人力社保局仲裁处(西区仙霞中路36号四号行政楼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陈连金,联系电话:308-9035。
2021年8月18日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4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元。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我市从1994年起建立了企业最低工资制度。随着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企业人工成本不断增加,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建立至今已经过17在8月份报市政府办公室立项同时,经局法规处合法性审次调整,从最初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60元(调整时间2017年12月),此次调整计划调至每月1840元,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为18元。2021年7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文件规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元、18元三档。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最低工资主要是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低收入劳动者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实现更加公平更加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是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内容之一。上一次调整至今已将近四年,部分企业期盼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来增加职工收入,以此来提高职工工作的积极性。
(二)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文件,按要求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最低工资标准全省原设有四档,按A、B、C类地区划分,A类地区为杭州、宁波、温州经济发达地区,市本级选择第一档,下辖部分区县采用第二档或第三档;B类地区为嘉兴、湖州、绍兴、金华、台州,市本级采用第二档,下辖部分区县采用第三档;C类地区为衢州、丽水、舟山,我市和丽水全部采用第三档。
因此,建议我市在省政府规定的三档标准中选择第三档,理由:一是我市在全省仍属加快发展地区,经济总量相对其他地市依然靠后;二是因疫情影响,多数企业经济发展困难,企业经济承受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弱;三是C同类地区的我市和丽水一直采用第三档;四是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将一定程度增加部分企业人工成本,以每月240小时工时制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加班基数的企业为例,最低工资调整后,企业要为每名员工至少增加294元/月,如调整基数过大,不仅会增加企业压力,同时会增加政府财政支出,主要涉及失业金、人才住房补贴等。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自2021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84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元。调整后对增加职工收入,特别是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将起到直接拉动作用。职工的失业保险金、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以及单位停工、停业等情况下,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将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比之前上涨144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