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1-07-30 11:1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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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公告

结果反馈

征集时间: 2021-07-30 11:11:47 2021-08-10 11:11:58

市住建局代市政府起草的《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已于2021年6月19日至7月19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住建局端口征求了意见,现再次将《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请于2021年8月10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处(西区仙霞中路36号四号行政楼508室)。

联系人:张侠,联系电话:3084232,电子邮箱:qzfzbbsc3084232@sina.com。

衢州市司法局

2021年7月30日


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征求意见稿)


一、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

(一)支付标准。

1. 住宅房屋。

(1)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以内(含60㎡)的搬迁费每户2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的,超过部分建筑面积按10元/㎡计发。

(2)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划分区域类别(详见附件),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一类区域20元,二类区域17元,其他区域15元。计算后补偿标准一类区域每月每户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二类区域每月每户不足680元的,按680元计发;其他区域每月每户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

2. 非住宅房屋(不含连片工业用房)。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计发,每户不足2000元的,按每户200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其搬迁安装费单独予以补偿,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4‰予以补偿。计算后补偿标准一类区域每月每户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二类区域每月每户不足680元的,按680元计发;其他区域每月每户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

(二)支付时间及次数。

1. 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期房安置的,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后的6个月止;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支付。选择货币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

2.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其中,将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指总层数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非住宅建筑)作为产权调换用房的,征收人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超过以上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征收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3.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从被征收房屋迁往周转房时,征收人应当支付其搬迁费,从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应当再次支付;被征收人从被征收房屋直接迁往安置房的、选择货币安置的,征收人应当支付一次搬迁费。

二、非住宅房屋(不含连片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征收决定发布时已停业闲置6个月以上的非住宅用房不计发停产停业补偿。

三、经营补贴

(一)计算公式。

经营补贴=(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商业用途评估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登记用途评估的市场价格)×经营年限系数。

(二)经营年限系数。

经营年限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上循年限计算;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用途认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超设定条件容积率土地使用权补偿

被征收房屋评估涉及设定容积率及超设定容积率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在实际评估时由评估机构考虑容积率修正因素。

五、各类奖励

(一)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调查、评估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且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的,按户给予分段累计奖励,其中: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下(含100㎡)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奖励;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上且在200㎡以下(含200㎡)的部分给予50元/㎡奖励;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00㎡的部分给予25元/㎡奖励。

(二)按期腾空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以下简称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签约之日分三段计算:第一阶段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00元/㎡给予奖励;第二阶段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元/㎡给予奖励;第三阶段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给予奖励。

按期腾空搬迁奖励的分段计算时间在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算。

(三)单元和楼幢(组片)完全签约奖励。

为促进房屋的整体及整片拆除,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收人另外给予单元和楼幢(组片)完全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房屋按居住单元和楼幢为单位,没有单元和楼幢的按自然区间划分组片。一个单元(或组)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每户给予单元(组)签约奖励10000元;一幢楼房(或片)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每户给予楼幢(片)签约奖励10000元。

单元和楼幢(组片)的划分在征收调查结果公示时一并公示,以房屋自然单元、楼幢和连片及适当的户数为区间进行划分。

(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选择货币安置,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房屋征收部门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20%给予奖励。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为非国有资产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10%给予奖励。

2.被征收房屋为企业所有的,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等其他费用)的10%给予奖励补助。

(五)购房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的24个月内,用货币补偿资金在衢州市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或二手住宅作为安置房,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凭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新购不动产查询记录,以及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3%给予购房补助。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载的购房资金的3%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不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购房补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户的认定

以上补助和奖励所指的“户”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一证为一户;持有共有权证的,按一户认定;一证中房屋有多种用途的,按一户认定;公房以租赁合同为依据,一份合同认定为一户;未登记房屋户的认定,以联合确认小组认定为准。

七、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及装修补偿

衢州市区房屋征收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修补偿参考价格按照衢州市关于市区房屋征收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和装修补偿参考价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连片工业用房征收补助与奖励

征收市区国有土地上连片工业用房项目涉及的补助奖励等征收补偿政策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附件:1.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区片划分表附件1-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docx

2. 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区片划分示意图附件2-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区片划分示意图.docx


关于《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为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完善市区征收政策体系,市住建局在组织市场调查和征求市区征收实施单位及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草拟形成了《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送审稿)》。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衢政办发﹝2019﹞25号),于2019年6月4日修改公布施行。同时,2021年,市区有多个地段的国有土地房屋需要征收,该项配套政策的修改,能更好地保障这些项目的顺利实施。综上,无论是上位法的要求与市区房屋征收工作实际出发,均需对《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进行调整修订,为全面加强市区房屋征收工作提供政策支撑。

三、需解决的问题

(一)随着近些年来我市城市化水平的推进,原先的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区域划分不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

(二)鉴于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连片工业用房实际工作需要,需对非住宅房屋补助和奖励内容进行细化。

(三)解决原政策中关于未登记房屋户的认定在征收实践中难以操作问题。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细化非住宅房屋补助和奖励

原《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中的非住宅房屋主要是指商业及零星工业、仓储用房。鉴于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连片工业用房实际工作需要,拟对非住宅房屋补助和奖励内容进行细化,主要修改两处内容:

1.对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中涉及非住宅房屋的,明确为除连片工业用房的非住宅房屋,连片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另行制定。

2.增加连片工业用房征收补助与奖励相关规定。“征收市区国有土地上连片工业用房项目涉及的补助奖励等征收补偿政策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以保障连片工业用房征收补偿项目制定相关政策的合法性。

(二)修改未登记房屋户的认定方式

对各区块提出的未登记房屋户的认定以《未登记房屋现场认定表》认定为一户,在征收实践中难以操作问题。拟修改未登记房屋户的认定方式为以联合小组认定为准,使之更加符合征收操作实际。

(三)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划分区域

近些年来市区城市化水平的推进,原《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中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区域划分不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市政府于2020年6月30日下发《关于调整衢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衢政发[2020]16号)对市区征地区片划分进行了修订。为统一市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政策体系,拟对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区片划分进行调整。

五、评估论证、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及协调处理等情况

(一)评估论证。2021年3月,市住建局委托市华创评估公司进行市场调查评估,详细采集了2019年以来的市区住宅房屋租金数据和2017年以来人工费及建筑、装修材料市场价格变动数据,并于4月9日,召集柯城区住建局、征迁中心;衢江区住建局、智慧新城、智造新城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详尽商讨并论证确定需要修改、调整的内容和标准。同时,市住建局就拟调整修订内容和标准征求了市资规局、市造价站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4月19日,市政府召开会议,廉俊副市长听取了市住建局关于该征收政策修改情况汇报,原则同意该政策建议稿调整内容,并要求结合市区重点征迁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7月7日,完成市政府发文立项审批。

(二)部门合法性审查。6月2日,市住建局法规处就拟修订的《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同时开展意见征询工作。同时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市住建局村镇中心于7月9日,组织相关企业、协会、群众代表进行座谈。在征求意见和座谈会中,共收到意见建议6条(其中咨询件2条、1条不属于该政策调整范围)。归纳总结共三方面问题:1.关于临时安置费区域划分问题;2.经营补贴计算取值方式问题;3.非住宅临时安置费标准问题。市住建局对上述问题均进行了反馈答复,取得了提出意见人的理解和支持。

(三)公平竞争审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7月19日,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拟调整修订的《衢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没有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没有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没有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没有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没有违反兜底条款规定的情形,公平竞争审查予以通过。7月20日召开该政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审会,并于7月21日取得市委政法委稳评备案证书。

六、集体讨论情况

文件制定期间,根据规范性文件要求,市住建局于2021年7月23日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最终形成了《衢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送审稿)》。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市住建局代市政府起草的《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已于2021年6月19日至7月19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住建局端口征求了意见,我局于2021年7月30日至8月10日再次将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至8月10日,未收到公众意见。

衢州市司法局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