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1-126219 成文日期: 2021-07-2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衢政发〔2021〕12号 统一编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30 21:5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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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衢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力打造四省边际共同富裕示范区、四省边际中心城市提供坚实安全保障。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属地为主,全民参与。

1.4.1坚持人民至上,预防为主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时刻防范重大风险,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2坚持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突发事件发生突然、难以预测、危害重大,必须随时准备应急,各类应急力量时刻做好应急响应准备,遇突发紧急状态,立即转入应急状态,投入应急救援工作。

1.4.3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强化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协同应对,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切实履行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职责。积极发挥应急议事协调机构的协调联动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1.4.4坚持依法规范,快速反应

建立健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1.4.5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广泛参与,形成政府、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

1.5分级应对

1.5.1事件分类

1.5.1.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1.5.1.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渔业船舶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1.5.1.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食品和药品安全、化学毒物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5.1.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油气供应中断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1.5.2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5.3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联防联动的原则。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其中,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的重大突发事件,必要时提请省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应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必要时报请省政府提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对。一般突发事件由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负责应对。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市政府负责应对。

1.5.4响应分级

发生较大以上或其他需要市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市政府或市专项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原则上,启动Ⅰ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启动Ⅱ级响应由市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启动Ⅲ级响应由牵头部门主要领导指导协调;启动Ⅳ级响应由牵头部门指导协调。启动Ⅰ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由专项指挥机构或牵头部门决定。

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响应级别可参照市级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6预案体系

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6.1应急预案

市、县政府(新城管委会)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主要规定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应急保障等。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工作而预先制定的部门工作方案。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市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1)

乡镇(街道)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应急预案为应对本区域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综合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报告、人员安置等内容。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法人和基层自治组织制定,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如明确应急响应负责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和自救互救等。

1.6.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配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临时党组织方案,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应对全市突发事件领导机构。在市长领导下,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根据应急预案或视情设立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市各类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市领导按照分工担任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成员由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牵头部门见附件2)

加强与周边地市交流合作、协调联动,当周边地市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请求支援,或国家突发事件指挥机构协调增援时,我市应急救援力量在市政府统一组织下实施应急支援。

2.3工作机构

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以及各部门职责,分为应急主管部门、应急协管部门和应急保障部门。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机制)综合工作。(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市级有关单位职责见附件3)

2.4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政府设立由本级党委、政府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善后处置、群众生活、医疗卫生、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舆情监控、社会治安、调查评估、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涉外事务和专家支持等工作组。上一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下一级现场指挥部自动移交指挥权至上一级现场指挥部。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机构要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5专家组

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及各专项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各类专业人才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

2.6地方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需要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3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1风险防控

3.1.1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及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清单、台账及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落实有效安全防范措施。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根据突发事件风险监测数据,通过数据模型计算风险等级,形成风险等级图,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主要参考。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每年年底前要研判和预测分析突发事件发生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

3.1.2建立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

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配备应急管理员,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建立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日志制和重大风险隐患报告制,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全面彻底消除重大风险隐患。要坚持与发展“枫桥经验”,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有关部门要研究落实治本措施,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

3.1.3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

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3.1.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企事业单位要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1.5加强社会治理

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3.2监测

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预测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绘制风险图。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项目,加密监测网点,完善监测网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结合基层治理四平台,加强突发事件风险因素监测。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数据库,建设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平台,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3预警

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综合运用各类传播渠道,发挥基层网格作用,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要根据国家有关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警示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提醒。

(2)发布预警信息。接到报警信息后,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经过审批后通过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分析评估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周边地市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客户端、“安全码”应用、短信、电子显示屏、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发送到户到人。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结合区域风险图组织综合研判,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工具,及时开放应急设施和避灾安置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④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发挥人员转移“安全码”作用,确保受影响人员应转尽转,及时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⑤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加强组织会商研判,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发布警报的当地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要立即发布解除预警的通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对响应

4.1信息报告

(1)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要创新基层管理体制机制,充分发挥风险防控平台作用,落实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灾情第一时间报告、先期处置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社区)、企业、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在收到报告信息后,要向同级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做好事件处置续报工作。

(3)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初步核实信息后立即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其中属于较大以上或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要在30分钟内口头报告事件初步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各级应急牵头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资源信息、地理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4.2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委会、居委会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充分发挥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在先期处置中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快速响应、协同配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市突发事件,市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措施保护我市相关人员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4.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县级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市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新城管委会处置能力的,市政府根据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报请省政府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

(2)现场指挥。市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新城管委会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市级现场指挥机构,在市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市级以上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调度指挥。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4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4.1应急响应启动

(1)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市政府主要领导、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管委会主要领导立即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②成立衢州市应对XXX突发事件总指挥部(指挥部名称根据事件时间、类别确定),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指挥长3—4名。总指挥部一般下设现场处置、信息舆情、医疗救援、治安维护、军方工作、应急保障、群众生活保障、现场监测、涉外、事故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组,由有关市领导任组长;

③召开总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伤员救治、灾民安置、哀悼吊唁、应急征用、中止大型活动、关闭旅游景点、停工停业停课等重大决策;

④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确定总指挥部新闻发言人,组织召开总指挥部新闻发布会;

⑤中央领导、国务院工作组、省政府工作组到现场后,指挥长负责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导;

⑥根据有关法规宣布实施或结束紧急状态;

⑦市委、市政府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①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市专项指挥部负责人和有关成员赴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②成立市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名称根据事件时间、类别确定),由分管市领导任指挥长。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指挥长2—3名。指挥部一般下设现场处置、信息舆情、医疗救援、治安维护、应急保障、事故调查等工作组;

③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救援行动、伤员救治、人员疏散、应急征用、中止大型活动、关闭旅游景点等重大决策;

④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⑤市委、市政府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3)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①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立即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②协调调度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会同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③指导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失联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等工作。必要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①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立即赴现场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②协调调度市专项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协助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2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组织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求助等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⑤立即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依法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做好受灾群众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保障;

⑨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新城管委会要立即组织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本地区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市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4.4.3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步进行。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l)信息发布机构。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市政府或负责应对处置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形式。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信息发布由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市政府要求,由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发布。

(4)正确引导舆论。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4.4扩大应急

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控制能力,需要省或其他地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上报省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统一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共同参与处置。

4.4.5应急响应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和发布应急响应的市、县两级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恢复重建

按照中央统筹指导、地方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健全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新城管委会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通信、住建、水利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力争1—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恢复,3天内全面恢复供电、供水和通信,5天内主要道路全面恢复通车。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及时修复损害的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县级政府提出请求,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受灾地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并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省政府援助的,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

5.3调查评估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新城管委会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调查与评估情况。对较大突发事件,市级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新城管委会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6 应急保障

6.1力量保障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国家队、主力军。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当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为建设一支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市、县(市、区)应急管理、网信、发改、经信、公安、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建、农业农村、文旅、卫健、新闻宣传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优化专业应急队伍结构和区域分布,提高救援装备水平与核心救援能力。组织队伍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完善应急救援人员保障。

(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完善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工作机制。完善军地间灾害预报预警、灾情动态、救灾需求、救援进展等信息通报制度。

(4)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鼓励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乡镇应急队伍建设,发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水库巡查员、气象协理员、全科网格员等一员多职应急信息员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指挥协调机制和补偿补助机制等,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推进各类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协调运行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的激励环境。

(7)建立健全应急队伍跨区域的交流与合作机制。构建优势互补、相互支持的“长三角”和“四省边际地区”应急力量救援体系,建立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航空应急力量增援调度机制。

6.2资金保障

(1)市及各县(市、区)、智造新城、智慧新城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3)建立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保险。

6.3物资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应当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市商务局配合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国家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4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健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完善各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和建设紧急医学救援基地,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医药物资,必要时协调组织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受灾地区所需药品质量监管,必要时应组织动员社会、企业向受灾地区提供救援所需医药物资。

6.5社会治安秩序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措施。

6.6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航空、邮政管理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航空、铁路、公路、水运等应急运力协调机制,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交通应急抢险能力建设,确保受灾时交通运输安全畅通。进一步规范社会运力征用程序,完善补偿办法。深化军地合作,实现运输资源优势互补。

6.7通信保障

市大数据局、市无管局、市文旅局、衢州广电集团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协调各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等公司,及时修复加固通信基础设施,做好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6.8公共设施保障

(1)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2)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护场所,明确应急避护场所的管理部门(单位),在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定时宣传、公布,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

6.9科技保障

(1)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技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建立全市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市县(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社会治理中心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与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四平台”互联互通的市、县两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实现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市、县(市、区)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3)加快信息化平台建设。按照打造全国“数字应急”先行区的标准,加快推进自然灾害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平台。利用物联网、卫星遥感、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模式,全面推广省风险防控五色图、应急管理安全码应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见附件4)

6.10区域合作保障。

市及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

加强与周边地市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7 监督管理

7.1预案编制

(1)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各级应急预案制订或修订工作规划应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7.2预案审批与衔接

(1)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推动指导本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相关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2)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3)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部门牵头起草,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和所在地乡镇(街道)备案。央企、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应急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3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

(2)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参与。

(3)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7.4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4)市及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5宣传与培训

(1)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经信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3)市及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7.6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绩效考核。

(2)公民按照有关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衢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衢政发〔2006〕8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突发事件市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2.突发事件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牵头部门

3.应对突发事件市级有关单位职责

4.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5.突发事件应急联动主要部门及联系电话

衢政发〔2021〕12号(关于印发衢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