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州市博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07-03 15:1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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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名称:

衢州市博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未按标准贮存工业固废

决定书文号:

衢环衢江罚字〔2020〕23

被处罚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衢州市博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

事实:

2020年9月8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接到“中央环保督察转办件(893393450001498201)”反馈情况,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经查:衢州市业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工业窑炉正在进行维修;衢州市业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厂界东面露天堆放有约30000吨黑色粉末状固体废物,据调查黑色粉末状的固废来自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炼铁高炉布袋除尘灰,属于一般固废;这批固体废物为你(单位)所有,该场地由衢州市业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租赁给你(单位),租赁期间一切安全、环保等法律问题均由你(单位)自行负责、承担;所有炼铁高炉布袋除尘灰未按照环评、固废法和《衢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暂不利用的工业固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

处罚内容: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玖仟元整。

决定作出

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

处罚日期: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