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商务局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衢商务〔2021〕15号)

发布日期:2021-06-16 15:5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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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发〔2019〕75号)要求,做好我市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取消后的政策衔接

自国办发〔2019〕42号文发布之日起,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原油销售、仓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领审核转报事项,不再受理上述经营资格证书的变更及注(撤)销审核转报,现有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再收回。

市场主体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注册、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生产、环保、消防救援、税务、气象、计量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无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商务、消防救援、生态环境、气象等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移交内容及职责

(一)衢州市商务局:负责制定全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和市本级加油站布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核定新增(调整)加油站布点规划,负责全市加油站规划实施确认;负责核发、变更、注(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负责全市成品油零售市场运行和经营企业监督管理。

(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行政辖区内加油站布点规划及新增(调整)申请;负责行政辖区内加油站选址实地踏勘、设置间距审定、新建项目土地招拍挂预核准、组织竣工验收;负责行政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变更及注(撤)销审核和年检;负责行政辖区内成品油零售市场运行及经营企业监督管理。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主要环节

(一)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编制及调整。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是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的重要依据,要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原则上每5年组织编制全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加强规划与国家标准衔接,按照加油站建设管理相关要求,紧密衔接国土空间发展、综合交通等规划,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经实地踏勘,将符合设置间距要求的规划布点纳入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规划发布实施前报省商务厅备案。强化规划实施和动态管理,由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划上报要求,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依规对规划布点进行适当调整,适应经济和交通发展需要。

(二)规划实施确认和竣工验收。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企业合法取得土地后,应当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划实施确认所需申请材料(见附件2),经衢州市商务局确认同意后,方可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按“最多跑一次”要求,在规定工作日内下达确认文件,明确加油站名称、地址、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完成时限等相关要求。规划确认文件原则上有效期2年,经营企业取得土地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实施的经申请可视情延期。加油站规划实施确认下达前,应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竣工后业主需提供资规、住建、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气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验收材料或合格证明文件,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核发及变更、注(撤)销。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应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及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所需材料(见附件3)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报衢州市商务局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衢州市商务局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衢州市商务局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注(撤)销,按照《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衢州市商务局提交所需申请材料(见附件4),办理相关手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衢州市商务局参照商务部原证书样板(见附件5)印制管理。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相关条件

(一)符合规划及间距设置要求。加油站建设应符合衢州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并满足布点设置间距规定要求(见附件1)。未纳入规划或间距设置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符合建设规范及安全运行要求。加油站建设应符合安全监管、消防救援、环境保护、气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等相关国家规范标准。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五、综合供能站建设审批

综合供能站建设中涉及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其站点布点规划应与我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布点相一致,涉及加油站设施建设的参照本通知主要环节办理审批手续。

六、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承接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健全管理体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成品油零售经营行政许可主体责任,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审批权限下放承接机制,制定完善许可公示公告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二)依法依规审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及时发布成品油零售经营事项办事服务指南及流程;公开、公平、公正组织实施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设定程序和完成时限开展审批,不得增设审批条件;优化设置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

(三)强化监督管理。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26号)和市委办《关于印发〈衢州市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衢州市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衢州市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衢州市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衢州市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衢委办发〔2019〕34号)要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气象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反走私治理规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及规章制定,制定完善“互联网+监管”、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年度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重点检查油品质量、消防、安全、环保等内容,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实施成品油零售企业年检制度;落实属地管理,督促成品油零售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四)加强运行监测。成品油是与民生休戚相关的重要商品。本通知下发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完善市场预警机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市场运行监测情况年报,确保成品油市场平稳运行。

本通知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发〔2019〕75号)执行。


附件:1.加油站设置间距标准解释

2.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划实施确认申请材料

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申请材料

4.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注(撤)销

申请材料

5.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样本


衢州市商务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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