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衢州市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1-04-07 14:2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招商中心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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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公告

结果反馈

现将我单位起草的《衢州市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予以公布,如有意见,请于2021年5月7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经济技术协作中心(西区紫薇中路1号山海协作大厦10楼)。

联系人:胡宗明,联系电话:0570-3899030。

衢州市经济技术协作中心

2021年4月7日


衢州市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推动我市商贸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金融服务、物流服务、健康服务、文旅服务等重点服务业数字化、融合化、集群化、品质化发展,构建优质高效的现代服务业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政策。

一、奖励适用范围

注册且税收计缴(包括税收贡献)在衢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申报认定为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企业。

二、扶持奖励政策

(一)综合贡献政策

1.对自建营业场所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可给予企业研发投入、项目进度奖励,物流补助、装修补助、培训补助等形式的奖励或补助。奖励或补助额度不超过自项目约定的投产之日起前3年100%、后2年50%地方综合贡献。

2.对租用办公场所和购置办公用房的现代服务业项目,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5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下的,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的70%以内予以奖励;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以下的,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的80%给予奖励,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300万元以上(含)的,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的90%以内给予奖励,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800万元以上(含)的平台型以及总部(区域总部)企业、1500万元以上(含)的商贸企业、500万元以上(含)的其他服务业企业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的96%以内给予奖励。

(二)租金补助奖励政策

3.对租用办公场所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可根据产业类别、规模、年度综合贡献等因素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助,补助的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第一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二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三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对购置办公用房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可根据产业类别、规模、年度综合贡献等因素自项目营业之日起3年内,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分3年平均支付,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享受政策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三)投资奖励政策

5.对自建营业场所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项目自持部分给予一定的奖励,1亿元以上(含)的,给予5%奖励,每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根据项目建设时序分段兑现,并在投资协议中明确。

6.对租用办公场所和购置办公用房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重点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托幼、母婴、康复等生活性服务项目,可根据产业类别、规模、年度综合贡献等因素在竣工验收后给予租金和购房价款以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设备奖励政策

7.对在金融、科技、信息、商务等领域的企业,可根据产业类别、规模、年度综合贡献等因素对新增投资项目或采用融资租赁形式新购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不含交通工具),竣工验收后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上台阶奖励政策

8.鼓励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对新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且按期升规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金融、物流、商贸),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高管奖励政策

9.新引进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达10亿元(含)且年度综合贡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可给予企业副职以上高管人员3年内对地方(园区)所作出的地方综合贡献最高100%奖励,每人连续奖励最高不超过3年,每个总部型企业每年奖励名额不超过10人。

三、发展壮大特色产业

(一)楼宇经济

10.新引进综合贡献三年内首次超5000万元(剔除房地产)的商务楼宇,给予楼宇主要业主或运营主体20万元的奖励;首次超1亿元(剔除房地产)的商务楼宇,给予楼宇主要业主或运营主体50万元的奖励,如已享受第一档的,则给予级差奖励。

11.楼宇内新引进综合贡献在我市的国家、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企业(年度综合贡献额在500万以上)的,每家给予引进者5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总部经济

12.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民营500强、行业100强企业、独角兽企业、上市企业、国内外一流高校院所(含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建筑业及综合甲级或行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总部企业)等在我市设立全国性、区域性、功能性总部、分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聚焦银行、证券、保险、设计、会展、文创、广告、咨询总部型企业,年度综合贡献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经认定,分别给予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三年内分期进行补助;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经认定,分别给予人民币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补助,三年内分期进行补助。

13.对上述总部型企业(含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建筑业及综合甲级或行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总部企业)的副职以上高管人员,参照高管人员个人薪酬形成个人地方综合贡献,给予不超过100%的奖励,每人连续奖励最高不超过3年,每个总部型企业每年奖励名额不超过10人。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总部型企业(含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建筑业总部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增长10%以上的,给予增长10%以上部分100%的奖励,连续奖励最高不超过3年。

14.对境内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的,按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当年净利润3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3亿元,3亿元及以上分四档给予上市公司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600万元;对境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的,按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当年净利润5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及以上分两档给予上市公司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0万元。

(三)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型服务业

15.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物流、文化创意、旅游休闲、科技及软件信息、商务服务、会议展览、教育培训、健康养老、运动健身、家庭服务、房地产租赁和物业服务等领域中小微企业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合伙企业,实施新业态新模式(包括新开发APP或利用互联网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业务且实际投入100万元及以上(包括外购设备、技术、软件投入)的,经评审,择优选择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6.对新引进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外的服务机构,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3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以下且收入正增长的,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的90%给予奖励;年地方综合贡献在600万元以上(含)且收入正增长的,按年地方综合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四、政策兑现原则

17.同一项目同一内容符合多项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执行。政策兑现遵循属地原则,按现行财政体制解决。原则上奖励补助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企业五年地方综合贡献。

五、一事一议政策

18.新引进跨国公司、境外行业龙头企业等在我市投资,且合同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新引进固定资产计划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新引进具有重大行业引领、区域产业带动作用的重大服务业项目,新引进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产业链条重点环节的“轻资产”、高成长性项目,新引进高科技、高附加值、高税收产业项目,新引进掌握核心技术、重大创新成果的独角兽企业或瞪羚企业,新引进重大的总部经济、在线经济、共享经济、平台经济、数字经济、产业融合发展等领域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企业以及其他需要“一事一议”的项目,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可给予企业“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六、附则

(一)新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指新引进市外投资方独资或绝对控股,符合衢州市产业政策和相关要求,且在衢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商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按相关规定不予认定为新引进服务业企业的除外。

(二)各县(市、区)、市智慧新城管委会、市智造新城管委会可根据本政策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操作细则,并可结合主导产业培育发展需要制定产业发展具体措施。

(三)招商引资引进企业有严重失信行为,或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当年享受本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享受。

(四)本政策内有规定的,按照本政策执行;本政策没有规定的,市级现有文件中有规定的,可按照或参照相应文件执行。

(五)本政策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


关于《衢州市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若干政策(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深化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攻坚年”决策部署,有效推动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再上新台阶,进一步壮大我市各类服务产业蓬勃发展,加大税源工程建设,更好地促进我市服务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市协作中心代起草了《衢州市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若干政策(送审稿)》,以市政府名义发文。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进一步壮大我市各类服务产业蓬勃发展,加大税源工程建设,更好地促进我市服务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市协作中心代起草了《衢州市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若干政策(送审稿)》,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其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政策力求创新。在调研中发现,省内各地市均未出台专门的、针对性的服务业招商引资政策,相关政策都是涵盖在产业发展政策体系里,如湖州、嘉兴等地,服务业招商工作出现部门多头管理的局面,容易产生政策不明晰、前后道工作职能交叉、缺乏业务主管部门统筹管理等问题。《衢州市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因地制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引领性、实用性、带动性,既是对去年7号文件除工业项目招引政策外的有效补充,也是在全省首创的服务业招商引资专项政策。二是重点突出税源。政策以扩大税源为导向,充分体现“普惠+个性+专项”的特点,在普惠政策的基础上重点突出壮大特色税源型服务业,对楼宇经济、总部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型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实行个性化政策,同时扩大“一事一议”专项政策范围,有效吸引更多的优质税源型企业来衢兴业,推进我市税源工程建设。三是政策对标有力。政策以突破现有力度、向发达地市对标看齐为标准,对标了省内外招商引资先进市标准,重点与省内各地市作了精准比对,逐条政策在制定过程中按照“最高套”原则,与周边发达地市相同内容的政策均已基本持平,再加上衢州自身的土地、区位、资源等优势,形成了强有力的核心吸引力和竞争力。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去年以来,我市出台了《衢州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衢政办发〔2020〕7号)等系列招商引资政策,其中7号文件的各项政策主要针对制造业项目,服务业招商引资政策仅体现在“一事一议”中。目前我市服务业招商引资政策主要由各县(市、区)及平台自行制定,市级层面尚未形成系统完善的服务业招引政策,缺乏系统性、整体性。现有的政策从政策出台到应用兑现来看,普遍存在政策体系缺链,制定标准不一,涵盖内容缺位,应用兑现乏力等问题,在实际项目招引中对投资方的政策吸引力不强,与周边地市相比缺乏政策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央企、国企、上市公司等优质企业的进驻,限制了我市服务业的高速发展。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衢州市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若干政策(送审稿)的制定以兼具指导性、扶持性、激励性、可操作性为原则,重点突出楼宇经济、总部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型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现代服务业特色产业,围绕综合贡献、租金补助奖励、投资奖励、设备奖励、上台阶奖励、高管奖励、政策兑现、一事一议等方面提出12款18条招商引资政策。

(一)综合贡献政策

1.对自建营业场所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可给予企业研发投入、项目进度奖励,物流补助、装修补助、培训补助等形式的奖励或补助。奖励或补助额度不超过自项目约定的投产之日起前3年100%、后2年50%地方综合贡献。

2.对租用办公场所和购置办公用房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5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下的,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的70%以内予以奖励;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以下的,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的80%给予奖励,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300万元以上(含)的,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的90%以内给予奖励,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800万元以上(含)的平台型以及总部(区域总部)企业、1500万元以上(含)的商贸企业、500万元以上(含)的其他服务业企业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的96%以内给予奖励。

(二)租金补助奖励政策

3.对租用办公场所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可根据产业类别、规模、年度综合贡献等因素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助,补助的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第一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二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三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对购置办公用房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可根据产业类别、规模、年度综合贡献等因素自项目营业之日起3年内,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分3年平均支付,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享受政策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三)投资奖励政策

5.对自建营业场所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项目自持部分给予一定的奖励,1亿元以上(含)的,给予5%奖励,每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根据项目建设时序分段兑现,并在投资协议中明确。

6.对租用办公场所和购置办公用房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重点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托幼、母婴、康复等生活性服务项目,可根据产业类别、规模、年度综合贡献等因素在竣工验收后给予租金和购房价款以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设备奖励政策

7.对在金融、科技、信息、商务等领域的企业,可根据产业类别、规模、年度综合贡献等因素对新增投资项目或采用融资租赁形式新购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不含交通工具),竣工验收后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上台阶奖励政策

8.鼓励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对新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且按期升规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金融、物流、商贸),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高管奖励政策

9.新引进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达10亿元(含)且年度综合贡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可给予企业副职以上高管人员3年内对地方(园区)所作出的地方综合贡献最高100%奖励,每人连续奖励最高不超过3年,每个总部型企业每年奖励名额不超过10人。

(七)楼宇经济

10.新引进综合贡献三年内首次超5000万元(剔除房地产)的商务楼宇,给予楼宇主要业主或运营主体20万元的奖励;首次超1亿元(剔除房地产)的商务楼宇,给予楼宇主要业主或运营主体50万元的奖励,如已享受第一档的,则给予级差奖励。

11.楼宇内新引进综合贡献在我市的国家、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企业(年度综合贡献额在500万以上)的,每家给予引进者50万元一次性补助。

(八)总部经济

12.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民营500强、行业100强企业、独角兽企业、上市企业、国内外一流高校院所(含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建筑业及综合甲级或行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总部企业)等在我市设立全国性、区域性、功能性总部、分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聚焦银行、证券、保险、设计、会展、文创、广告、咨询总部型企业,年度综合贡献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经认定,分别给予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三年内分期进行补助;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经认定,分别给予人民币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补助,三年内分期进行补助。

13.对上述总部型企业(含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建筑业及综合甲级或行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总部企业)的副职以上高管人员,参照高管人员个人薪酬形成个人地方综合贡献,给予不超过100%的奖励,每人连续奖励最高不超过3年,每个总部型企业每年奖励名额不超过10人。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总部型企业(含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建筑业总部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增长10%以上的,给予增长10%以上部分100%的奖励,连续奖励最高不超过3年。

14.对境内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的,按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当年净利润3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3亿元,3亿元及以上分四档给予上市公司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600万元;对境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的,按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当年净利润5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及以上分两档给予上市公司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0万元。

(九)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型服务业

15.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物流、文化创意、旅游休闲、科技及软件信息、商务服务、会议展览、教育培训、健康养老、运动健身、家庭服务、房地产租赁和物业服务等领域中小微企业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合伙企业,实施新业态新模式(包括新开发APP或利用互联网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业务且实际投入100万元及以上(包括外购设备、技术、软件投入)的,经评审,择优选择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6.对新引进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外的服务机构,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3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以下且收入正增长的,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的90%给予奖励;年地方综合贡献在600万元以上(含)且收入正增长的,按年地方综合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十一)政策兑现原则

17.同一项目同一内容符合多项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执行。政策兑现遵循属地原则,按现行财政体制解决。原则上奖励补助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企业五年地方综合贡献。

(十二)一事一议政策

18.新引进跨国公司、境外行业龙头企业等在我市投资,且合同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新引进固定资产计划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新引进具有重大行业引领、区域产业带动作用的重大服务业项目,新引进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产业链条重点环节的“轻资产”、高成长性项目,新引进高科技、高附加值、高税收产业项目,新引进掌握核心技术、重大创新成果的独角兽企业或瞪羚企业,新引进重大的总部经济、在线经济、共享经济、平台经济、数字经济、产业融合发展等领域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企业以及其他需要“一事一议”的项目,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可给予企业“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五、征求意见及协调处理情况

自2020年10月起,市协作中心就组织专门人员先后赴台州、丽水、湖州、嘉兴、宁波等地开展服务业招商引资政策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借鉴杭州、温州、绍兴、金华、上饶、黄山、青岛、厦门、合肥、南宁、常德、韶关等地市服务业招商引资政策,起草了《衢州市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若干政策(送审稿)》,并组织召开部门意见征求座谈会,向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园区平台发出意见函,广泛吸纳各相关部门的有效意见,对政策不断完善提升。陈锦标常务副市长、颜雪高副秘书长先后多次专题听取汇报。根据市司法局要求,已于3月26日向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办公室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又于4月份召开了服务业企业征求意见座谈会,并对企业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吸收。

我单位起草的《衢州市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于2021年4月7日至5月7日全文公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协作中心端口,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期满后收到反馈意见18条(详见下表)。                              

衢州市经济技术协作中心

2021年5月20日


提出意见单位/个人

提出意见条数

具体意见

采纳情况(如不采纳需写明理由)

反馈情况

常山县政府

1

第三条投资奖励政策,奖励金额未设定上限,建议按每户企业500万元封顶。

已采纳

已反馈

市大花园集团

1

第二条第五款,建议考虑当地新设国有企业若符合标准也可享受奖励政策

未采纳,本政策制定仅针对招商引资企业

已反馈

市大数据局

4

1.综合贡献政策第2点。“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建议修改为“自升规入库之日起3年内,...”。

2.设备奖励政策第7点。建议在该段最后增加一句:“对同一家公司采用融资租赁形式采购同类重点设备的补助,每5年兑现一次。”

3.上台阶奖励政策第8点。①建议删除该段“且年营收入增速超过20%”。②建议在该段最后增加一句:“企业营业收入提高时,可通过再次申报,对标补差兑现奖励。”

4.总部经济第12点。建议对全国性、区域性、省级性总部要求认定标准,可以在操作细则中体现。

已采纳

已反馈

柯城区政府

2

1.第四条“政策兑现原则”提出“政策兑现遵循属地原则,按现行财政体制解决”,在实际兑现过程中需明确操作流程。建议注册在柯城区税收收入市区共享范围的新引进的服务业企业,在引进时建立市区信息共享机制,由共享部门跟进奖励补助的受理、审核、兑现,市与区再通过财政体制每半年结算一次,按照留存分成比例各自承担兑现的奖补资金。

2.补助上限标准需要明确,建议在第四条“政策兑现原则”中最后添加:原则上奖励补助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企业五年地方综合贡献。

第一条未采纳,可在操作细则中体现。第二条已采纳

已反馈

市商务局

1

第五条第十七点,建议将“合同利用外资1500万美元(含)”修改为“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含)”

已采纳

已反馈

市文旅局

3

1、开头第一段“文创服务”建议调整为“文旅产业”。

2、(四)7条款中建议增加文旅领域。

3、(三)14条款中建议增加“数字文旅、沉浸式演艺”领域。    

已采纳

已反馈

市物流业协会

1

综合贡献政策中规定对企业设备投资予以补助,在本政策第四条设备奖励政策中已有明确条款予以规定,属于内容上的重复,且容易造成前后冲突。

已采纳

已反馈

丰光置业

1

对获取租金补助奖励的企业应符合哪些门槛未予以规定,容易造成适用面过大,无法针对性对目标服务业进行扶持的问题。

已采纳

已反馈

吉明物流

1

设备奖励政策条款中规定,对企业在金融、科技、物流、信息、商务等领域新增投资项目或采用融资租赁形式新购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补助不包含交通工具。交通工具是物流行业的主要生产工具,建议作为重要设备予以补助。

未采纳,经审慎分析并咨询市服务业办公室意见,认为物流车辆流动性大、存在不可控性,应当视为交通工具不予以补助。

已反馈

市商贸业联合会

1

投资奖励政策条款中规定,对自建营业场所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项目自持部分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其中:1亿元(含)-3亿元部分按5%奖励;3亿元(含)-5亿元部分按6%奖励;5亿元及以上部分按7%奖励。同时规定每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高奖励上限低于区间奖励,两项规定存在冲突,建议予以更改。

已采纳

已反馈

丁盛体育

1

政策兑现问题,企业反映过去的奖励政策存在找不到相应部门兑现奖励的情况。

未采纳,该建议不涉及本政策规定内容,我中心会将该情况与园区平台、服务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对接反馈

已反馈

阿得里传媒

1

企业及项目前期发展中存在困难,是否能采用季度或半年申报制的方式,对奖励、补助以及返还租金进行提前兑现和返还,扶持企业顺利渡过前期发展阶段。

未采纳,该建议不涉及本政策规定内容,我中心会将该情况与园区平台、服务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对接反馈

已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