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制度

发布日期:2021-04-26 09:2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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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租房赁补贴是指政府对未获得实物配租或自动放弃实物配租的其他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给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第三条 本中心住房保障管理科和财务预算科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审核、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准入实行申请、审核制度。申请、审核的有关程序按照《衢州市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市区城镇住房保障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对符合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保障家庭应进行公示。

第五条 本中心住房保障管理科负责对保障家庭的经济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动态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分别作出处理意见对已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或档次发生变化的保障家庭,从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情况发生或保障档次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调整租赁补贴发放额度

保障家庭主动申报放弃保障资格的,租赁补贴于放弃当月停发。

年审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或保障档次发生变化的家庭租赁补贴从次年1月份开始停发调整

第六条  公租房租赁补贴实行专人计算,专人审核制度,各相关责任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审核流程,不得流于形式,确保准确无误。

    第七条  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审核流程

1.住房保障管理科负责与保障对象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经双方签字认可未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的保障对象,不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新申请保障家庭须在《审核结果告知单》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租赁补贴协议》,超过期限未签订协议的视为放弃保障资格不予发放租赁补贴。年审家庭未在当年12月31日前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的,不予发放当年度租赁补贴。

保障对象(1人户)亡故已无法由本人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的,由直系亲属代为签订《租赁补贴协议》。

2.住房保障管理科确定专人按当年度的单位面积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及每户实际应保障面积(注:应扣除原自有住房面积)计算每户每月租赁补贴额,计算人员应仔细对照检查,确认无误后,再将《租赁补贴发放清单》送交给专人审核,审核人员应根据符合发放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公示表》对《租赁补贴发放清单》进行复核并签字,再报送科室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签字,并报经本中心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并签字确认。《租赁补贴发放清单》包含的内容有: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私有住房面积实际应保障面积、银行账号、月补贴标准、补贴月数、补贴总金额、计算公式、备注。

3.新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租赁补贴自公示结束次月起开始计算发放租赁补贴原则上按季度发放具体住房保障管理科负责核算。

4.保障家庭主申请人需办理建设银行卡用于租赁补贴发放,卡号由住房保障管理科工作人员负责登记,登记时需核对住户身份证件、户名、账号等。主申请人因特殊原因需要换卡,需重新到住房保障管理科申请、核对登记并同时上报财务预算科

主申请人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办理建设银行卡的,也可登记其他银行卡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5.住房保障管理科将《租赁补贴发放清单》(含纸质、电子表格)等材料一并交给财务预算科财务预算科负责按照支付流程发放每季度租赁补贴。

6.租赁补贴发放成功后,财务预算科对银行代发结果进行核对,如有未发放成功的,则通知住房保障管理科查明原因,会同财务预算科共同做好再次发放确认报批工作。同时住房保障管理科应做好一户一档租赁补贴发放归档工作(包括将每季度的电子及文书档案送档案室存档)

第八条 保障家庭私房面积发生变化引起租赁补贴数额变化的,住房保障管理科保障对象签订新的《租赁补贴协议》,原《租赁补贴协议》同时废止

第九条 公租房租赁补贴协议、发放金额及保障家庭信息变更等数据需在全省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同步更新,实现数据系统化功能。

  中心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并共同做好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如造成国家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未按规定程序擅自修改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额度的或未按规定标准发放的;

3.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发放不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  本制度自2021年1月起施行,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签订的新申请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仍按原协议执行,原衢住保《衢州市住房保障中心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审核制度》衢住保〔201418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