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猗县腾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04-20 15:3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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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名称:

临猗县腾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决定书文号:

衢环衢江罚字〔2021〕1号

被处罚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临猗县腾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

事实:

2020年12月30日,浙江电视台《今日聚焦》栏目组反映位于衢州市衢江区云溪乡枫树塘村的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杭衢铁路HQZQ-3标项目经理部一号拌和站将生产废水直排外环境,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经查:位于衢州市衢江区云溪乡枫树塘村的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杭衢铁路HQZQ-3标项目经理部一号拌和站主要承接杭衢铁路衢江路段的高铁建设业务;临猗县腾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中铁十二局集团杭衢铁路HQZQ-3标项目经理部一号拌合站的建设、运行等全面工作,你单位负责该拌合站安全、环保等法律责任;该拌和站南面厂房的北侧建有一座五级沉淀池,该沉淀池第五级水池南侧池壁中间位置发现有一根PVC材质的暗管,暗管直径15cm,暗管连接五级沉淀池与该厂房北面的雨水沟,雨水沟穿过西侧围墙,通过涵管连接到厂区外西侧的农田;按照杭衢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拌合站生产废水不得直排外环境;现场检查时,该拌和站正在生产,沉淀池废水通过该暗管入雨水沟,直排厂区外西侧的农田,执法人员用PH试纸现场测试,该拌合站五级沉淀池PVC暗管排口、雨水沟及雨水沟总排口废水呈强碱性;执法人员分别对拌和站第五级沉淀池、PVC暗管排水口、雨水沟总排口积水的水体分别进行了采样,我局委托浙江泽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三个水样进行了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泽环检字【2020】第123101号)检测结果显示,该拌合站PVC暗管排水口水体的PH值为12.34,雨水沟总排口PH值为12.17,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处罚内容:

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

决定作出

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

处罚日期:

20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