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常山恒寿堂柚果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03-16 10:1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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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浙江常山恒寿堂柚果股份有限公司

处罚文号:

衢环常罚字[2020]34号

处罚日期:

2020.10.20

违法事实:

2020年9月15日,根据中央环保督察受理的投诉件,我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常山恒寿堂柚果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停产搬迁状态,生产线设备已基本拆除,废水总排口无污水排放。

2020年9月16日,根据该公司在线数据COD超标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该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废水总排口有污水排放,我局对此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常环监字[2020]第129号),该公司废水总排出水口中化学需氧量为249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排放100mg/L的限值标准。

经查,该公司生产项目为年产3840万瓶蜜炼柚子制品和1000亩柚林基地建设项目(一期),2013年2月经环评审批(编号:常环建[2013]018号),2016年4月通过年产3840万瓶蜜炼柚子制品和1000亩柚林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编号:常环函[2016]7号)。该公司因搬迁入新都工业园区,于2020年8月28日停产,于2020年9月1日开始拆除设备,为处理部分生产废水和生产线设备拆除时收集的废水,该公司污水处理站仍在运行。

该污水处理站的废水处理工艺是原水进入厌氧池后,通过曝气池进行生物处理,再经过膜过滤处理达标后,通过厂区中间道路的污水外排管流向公司大门口,再通过管道向常山港排放。该公司废水属于间歇排放,正常生产时,废水通过膜处理循环两小时后,由该公司化验室对废水检测达标后排放。因近期停产搬迁,该公司化验室已拆除,且新工厂还不具备废水检测条件,2020年9月16日,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通过膜处理循环四小时后,未经化验室检测外排,造成废水总排出水口中化学需氧量超标。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