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土华)

发布日期:2021-03-16 10:2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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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郑土华

处罚文号:

衢环常罚字[2020]25号

处罚日期:

2020.10.15

违法事实:

2020年9月12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常山县大桥头乡濛桥村桥坑自然村常山县飞龙矿产品加工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位于常山县飞龙矿产品加工厂西北侧山坳道路一侧堆放有多处矿石石料。经查,距离常山县飞龙矿产品加工厂厂区西北侧沿着道路向西延伸约60米处、约100米处(衢州市柯城区人吴建堆放的黄色叶蜡石矿上部分及周边)和约210米处,露天堆放有三处黄色、灰白色等石料。为常山县大桥头乡濛桥村桥坑自然村常山复兴矿业公司在矿山开采时遗留的废石料,由郑土华在2020年5月份运出堆放。上述三处堆放场地地面未硬化,露天堆放的石料未采取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污染。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