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 常山县盛达石材厂 |
处罚文号: | 衢环常罚字[2020]22号 |
处罚日期: | 2020.12.11 |
违法事实: | 2020年9月11日、13日,根据群众投诉,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常山县芳村镇工业园区的常山县盛达石材厂(以下简称:石材厂)(6#厂房,有现场勘察图为证)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石材厂正在加工生产。我局执法人员已对现场情况开展调查,并对该厂投资人翁祖风进行调查询问。常山县环境监测站于2020年9月11日对该厂所在的常山县芳村镇工业园区开展噪声和粉尘监测。经查,2020年9月11日、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石材厂在正常加工生产。该石材厂于2012年年底建成投产,主要从事石材加工、销售。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石材厂的石材加工项目属于“51石灰和石膏制造、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制造”类,环评类别应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该厂的石材加工项目自2012年建成投产以来,直至被检查当日,未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未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未开展环保“三同时”自行验收。该厂的日常生产、经营和销售由投资人翁祖风全权负责。根据监测报告(常环监字(2020)第121号):常山县芳村镇工业园区(即原恒诚轴承厂厂区)边界昼间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厂界外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常山县芳村镇工业园区(原恒诚轴承厂)边水沟水中pH值、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氟化物指标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限值。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
决定作出机关: |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