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 常山县星都笔业有限责任公司 |
处罚文号: | 衢环常罚字[2020]17号 |
处罚日期: | 2020.11.13 |
违法事实: | 2020年8月15日,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检查组会同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的常山县星都笔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铅笔生产项目正在生产,1楼浸漆车间处于生产状态,该浸漆工段采用油性油漆上漆,但未对生产中挥发的浸漆废气进行收集;废油漆桶危险废物在厂区内随意堆放,未按规定贮存于危险废物仓库内;未按规定向我局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处理。我局执法人员已对现场情况开展调查,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
决定作出机关: |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