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山县飞龙矿产品加工厂)

发布日期:2021-03-15 10:3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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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常山县飞龙矿产品加工厂

处罚文号:

衢环常罚字[2020]23号

处罚日期:

2020.10.15

违法事实:

2020年9月11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常山县飞龙矿产品加工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厂叶腊石矿加工项目处于生产状态。经查,该厂年加工叶腊石7000吨项目位于常山县大桥头乡濛桥村桥坑自然村后弄坞地块。该项目于2013年5月经原常山县环境保护局审批(常环建[2013]067号),于2018年10月完成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经进一步调查,该厂生产厂房南北两侧外空地堆放有叶腊石原矿,堆放场地均为露天堆放,未采取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污染;厂区南侧一简易厂棚内堆放有未经加工的原矿石粉料和小块矿石,简易棚仅有顶棚,三面无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污染,且该物料堆放已超出简易棚顶棚防雨范围。根据监测报告(常环监字(2020)第122号):常山县飞龙矿产品加工厂厂界东昼间噪声符合要求,厂界南、厂界西、厂界北昼间噪声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雷蒙磨、破碎投料废气布袋除尘器出口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的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要求。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四百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